第74章 牛刀小試(1)(第2/2 頁)
那姿態放得真的是好低好低。
趙一鳴於是不緊不慢娓娓道來,他說道:“按照岳父及小姨父的要求,叫我代表他們談點意見,既然推脫不了,那就恭敬不如從命了!今天把兩位大法官及一位大律師請來,固然是小皇爺的面子,但也得你們肯動步才行!請來了當然是有事要幫忙,也可以放心憑小皇爺和他魯家的身份絕對不會幹違法活動!
明人不做暗事,他魯家要起訴頌柏及一位叫郭冬祥的人,請你們來當然是協助打這場官司。針對有關證據和亊實,我下面講三點意見,在大法官、大律師面前班門弄斧,那就供你們在起草訴訟狀和受理、審判時參考。
第一點,起訴書原告人是他魯先生,被告人的第一個是郭冬祥,他是我岳母孃的一個堂侄,這是一個狼心狗肺的傢伙,沒有內鬼引不來外賊,本案之所以發生,就是這個內鬼在作怪,當然也有頌柏的貪婪所致,因此第二被告人就是頌柏;
第二點,起訴的理由,三年前兩被告人勾結在一起侵吞了他魯傢俬人財產三十米土地,我這裡可提供三點證據及原始資料,〈1〉土地買賣契約,可以看到簽字的是郭冬祥和頌柏,一開始這個契約便是無效合同,首先郭冬祥並非這三十米土地的合法擁有人,用華夏人一句俗話說:‘是看牛伢子賣牛!’你去想他僅僅是一個工程專案的經理,也從未授權予他,這樁土地買賣直到三年後土地的擁有者才知道。〈2〉住宅群落三年前的原始圖紙,可清楚標明兩個工地之間無空間隔;〈3〉郭冬祥藏在保險櫃的秘密記錄本,清楚地寫明是頌柏指使。
我對泰國法律不甚瞭解,但是想由於世界經濟正處在開放及並軌過程中,那麼法律也應有許多相通融合之處,至少對法人的認定,對於無法人簽字的協議無效這一點應該是一致的吧?這樣越俎代庖的結果當然是非法侵佔,構成侵佔私人財產罪。
嚴格說這三十米土地時價最多值六百萬泰銖,卻交易成三千萬,擴張了五倍,而更大的貪汙圖謀還在後頭,頌柏一個生意人,那是無利不起三分早的,怎會如此大方?亊實證明,頌柏買了這三十米土地後又以六千萬泰銖轉讓給了昭披耶師範學院,這中間的貓膩和內幕只有警察局才能去調查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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