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要臉”的訴訟(四)(第2/2 頁)
是列印體,但是合同的起始日期和有效期留有空白,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用手寫體補上,但是,這份合同的阿拉伯數字‘7’有改動的痕跡,就是把阿拉伯數字‘1’改成了阿拉伯數字‘7’。‘一年半’三個字中的‘半’字是後來新增上去的。因此,曉晨牙科提交的合同文字手寫體的內容與應五哥提交的合同文字手寫體的內容不一致。概括地說,就是曉晨牙科把協議書中的‘2023年1月15日’改成了2023年7月15日,把‘一年’改成了‘一年半’。所以,法庭對曉晨牙科提交的這份協議書不予採信。”
庭審完畢,法庭當庭作出判決。法院認定,應五哥在合同期限屆滿後,將肖像許可案外人越海市皓齒牙科醫院使用,並未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駁回曉晨牙科的訴訟請求。曉晨牙科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後仍然使用應五哥照片的行為侵犯了應五哥的肖像權,判決曉晨牙科停止侵權,並賠償應五哥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訴訟費和鑑定費由曉晨牙科承擔。
匡曉晨沒能走出法庭,他隨後被法院拘留10日,原因是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肖問豪依據這一故事,製作了一期《小法庭》,定名《美麗的延期》。節目邀請酷博士和戴聰明作為嘉賓。節目以“應某”稱呼“應五哥”,以“牙科診所”代替曉晨牙科。
酷博士在節目中發表意見:“本案涉及的是肖像權的保護問題。《民法典》第1018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牙科診所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仍然使用應某的照片,侵犯了應某的肖像權……”
“應某第一次找到牙科診所交涉的時候,牙科診所以忘記了合同日期作為藉口,這個理由成立嗎?”肖問豪問。
戴聰明解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裡說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但本案中的牙科診所其實是故意。”
酷博士最後補充:“這個案件還提醒我們,合同不能隨意做‘美容’,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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