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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證死辛普森。&rdo;
劉宏超笑笑說:&ldo;我現在要說的不是上面提到的關於手套上的纖維、毛髮、血跡等問題,而是在有一次開庭時公訴方先是用錄影、照片等證明辛普森曾戴著這個品牌的手套,又證明這個品牌的手套美國只進口過多少打,又證明這隻手套上的纖維、毛髮、血跡等與辛普森有關,最後當著陪審團和電視攝像機的面要辛普森戴上這隻手套,想以此來證明這隻手套就是辛普森本人的手套,但這隻過小的手套卻怎麼也戴不進辛普森那隻運動員的大手。公訴方在這一回合真是當眾出醜,十分尷尬,丟分不少。最後只得解釋說這隻手套是因為沾了血以後縮水變小了。這個細節你們注意到了嗎?&rdo;
&ldo;知道這個情況,辯方那天就像打了勝仗一樣,高興得很。&rdo;
&ldo;但是,我認為控辯雙方都沒有注意到關於那隻手套的一個細節,如果注意到了的話,雙方都有可能將那隻手套作為自己的有力證據。很可惜,他們都沒有注意到。&rdo;
&ldo;是什麼細節呢?&rdo;
劉宏超又轉過了幾個急彎後說:&ldo;那種品牌的手套是產於歐洲的一種高階皮手套,產量很少,工藝是非常考究的。你知道皮手套是用幾塊皮子縫製而成的,手套又分大、中、小若干號,可想而知,大號手套與小號手套的尺寸是肯定不同的。那麼,大號手套縫的針數肯定也比小號手套的多。如果是大號手套因縮水而變小了的話,那麼再怎麼縮水,針數也不會少啊!控方完全應該在舉證前想到這一點,就是在舉證後也可以找到同型號的手套,數一數針數,如果與大號的相同就可以理直氣壯的證明手套確實是縮水了,同理,辯方也可以利用這個細節,數一數針數,如果同小號的相同,就更可以充分駁倒對方,因為這隻手套當然就不會是辛普森的了。可惜,雙方都沒有想到這一點,利用這一點。如果想到了,審判就可能會是另一種結果了。&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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