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逵領弘農太守,……其後發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屬郡,言語不順。逵怒,收之,數以罪,撾折腳,坐免。
曹魏統治者為了防止典農官和郡縣官互相扯皮,有時也以太守兼領典農。例如曹丕即位後,趙儼&ldo;拜駙馬都尉,領河東太守、典農中郎將&rdo;;孟康&ldo;正始中,出為弘農,領典農校尉&rdo;;傅玄在司馬昭當權時,&ldo;再遷弘農太守,領典農校尉,所居稱職&rdo;。在曹操時期,未見有人兼攝太守與典農官,曹魏後期兼領太守與典農之事雖然也是個別情況,但說明民屯已逐漸走向衰落。
曹魏前期,典農官雖獨立於郡縣官之外,但在政治待遇上還是有所不及,其明顯差異即典農官沒有貢舉權。曹丕時經過潁川典農中郎將裴潛&ldo;奏通貢舉,比之郡國,由是農官進仕路泰&rdo;。前已敘及原為典農屬吏的鄧艾因上計而得到太尉司馬懿的賞識和提拔;另外,少時與鄧艾同為典農屬吏的石苞也同樣得到司馬師的提拔,二人均致位將相。由於典農官源源不絕地供應軍糧,而且屯田民又能耕能戰,所以擔任典農官者多能成名立業。曹操和司馬懿是民屯和軍屯的主要興辦者,曹操所以能夠統一北方,司馬氏所以能兼併蜀、吳,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於他們興辦屯田的成功。
三、屯田民的賦役負擔
關於曹魏統治者向屯田民徵收租稅辦法,史無正面敘述,只能就有關記載粗略述說。《三國志》卷16《任峻傳》注引《魏武故事》說:
及破黃巾,定許,得賊資業,當興立屯田,時議者皆言當計牛輸谷,佃科以定。施行後,祗白以為僦牛輸谷,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災除,大不便。反覆來說,孤猶以為當如故,大收不可復改易。祗猶執之,孤不知所從,使與荀令君議之。時故軍祭酒侯聲雲:&ldo;科取官牛,為官田計。如祗議,於官便,於客不便&rdo;。聲懷此云云,以疑令君。祗猶自信,據計劃還白,執分田之術,孤乃然之,使為屯田都尉,施設田業。其時歲則大收,後遂因此大田,豐足軍用。
以上記述,充分表明了耕牛在屯田生產中的重要作用。當時多數人主張根據租用官牛頭數,確定政府徵收穀物的固定數額。棗祗力排眾議,認為僦牛輸谷辦法,不利於政府積聚軍糧。因而他堅執分田之術,但分田之術究竟是怎樣的呢?據《晉書》卷109《慕容皝載記》言:
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皝記室參軍封裕諫曰:&ldo;魏晉雖道消之世,猶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悅樂。
由上可知,棗祗所說&ldo;分田之術&rdo;,即官府向屯田民授給一定數量的土地,所獲穀物按規定比例分成,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對分。這種分成制的租率,系沿用兩漢以來地主豪家向農民出租土地的分成比例。即《漢書》卷99《王莽傳》所說:&ldo;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rdo;。顏師佔於此下注雲:&ldo;謂貧民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收也&rdo;。棗祗所執行的分田之術,也不過由官府代替富人向貧民榨取十分之五的租稅而已。東漢初,馬援在苑川(今甘肅蘭州市榆中東南)屯田,也採取與田戶中分制,說明對分收穫的農產品並非棗祗獨創,乃係沿襲兩漢慣例。曹魏統治者採用這種剝削方法可使豐年多取,災年少免,從而能夠收到積穀供軍的效果。在常有戰爭時期,農民參加屯田,主要是求得能夠安定生產的環境,以延續自身及家人的生命,因此縱然僅能享受自己勞動果實的一半,也只有硬著頭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