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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存在著不可調和的內在矛盾和衝突。社會主義法治與*已從國體和政體、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上消除了兩者矛盾衝突的根源,社會主義法治與*之間,雖然需要不斷調適、不斷磨合,但兩者在本質上沒有根本的利害衝突。
(一)社會主義法治與*的基本關係分析
以*的制度、權力和權利形態為主線,從不同層次和角度來理解社會主義*與法治的關係,可以進一步深化對於兩者關係的認識。從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憲政)的層次和角度看,社會主義*與法治是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即*法治的整體。在這個統一體中,法治是*的程式化、規範化、法律化形態,*是法治的制度化、權力化、權利化形態,兩者合併起來成為“國家形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形態”或“社會主義憲政形態”,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從這個意義上講,*概念中已經包含了法治,法治概念中也已蘊含了*。我們在使用“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法治”這些概念時,所表達的實質內容是一樣的,只是表達的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已。
從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憲政)下位概念的層次和角度看,我們可以把社會主義*法治拆分成兩個概念,可以從政治學的範疇把*表達為主要由國家制度、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構成的政治哲學概念,從法學的範疇把法治表達為主要由法律制度(規範)、法定權力和法律權利構成的法哲學概念。政治與法律的區別,政治學與法學的分野,決定了*與法治概念的區分,也決定了兩者的關係:*與法治彼此分工、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緊密聯絡。
從*政治制度體系與法律(制度)體系的位階關係來看,*與法治有三種主要關係:一是上下位階中的決定關係,二是並列位階中的互動關係,三是下上位階中的從屬關係。
*政治制度體系與法律(制度)體系彼此間的位階關係,首先是構成一種“之”字形的上下位階中的決定關係。在*與法治的關係鏈中,上位者產生並決定下位者,下位者產生於並從屬於上位者。例如,它們的上下關係是國體和政體產生(決定)憲法——憲法產生(決定)立法(權)制度、行政(權)制度、司法(權)制度、法律監督(權)制度等國家政治(權力)制度——立法(權)制度產生(決定)法律,行政(權)制度產生(決定)法規和政府規章,司法(權)制度、法律監督(權)制度產生(決定)司法解釋——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司法解釋產生(決定)各種各種具體制度。從我國新*主義革命的過程來看,人民*革命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因為“*運動推翻了專制君主;建立了憲法;建立了選舉體制;透過了限制國家權力、保證人民權力的法律……透過改革土地所有權、改變繼承法、對富人徵稅、建立福利體制而力圖重新分配財產,要給出所有相應的制度”。但是,在憲法制定以後,我們似乎不宜籠統地、簡單地說“社會主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和前提,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的保障”,因為憲法確認併產生了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內的一系列*政治制度,確立了一系列憲法原則,憲法成了社會主義*與法治的基石,*與法治的關係走上了社會主義憲政的軌道,成為“憲法決定*”的模式。
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民主與法治(9)
其次是構成一種並列位階中的互動關係。“*與法治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在國家走上社會主義憲政軌道、實行法治和依法治國的條件下,*與法治的“之”字形關係發生了轉變,變為以憲法為基礎和中心的*政治體系和法治體系,法治與*並駕齊驅,與*形成一種並列互動的位階關係。例如,憲法規定了國家的國體、政體、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等內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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