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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定四年二月,正式成立官田所,六月,就回買到公田三百五十餘萬畝。但品官超標的田畝遠遠不足公田的數額,於是,先是規定無官之家擁有的最高田額也限五頃,後來降至二百畝,最後無論官民,超出百畝以外的田地就必須回買三分之一為公田。
凡經回買的公田,名義上按租額高低給以經濟補償:租額一石以上的,每畝為二百貫;九斗的為一百八十貫;八斗一百六十貫,以下依次類推。但補償的並不是現錢,買公田五千畝以上者,給銀半成,官告五成,度牒二成,會子二成半;五千畝以下者,給銀半成,官告、度牒各三成,會子三成半;一千畝以下者,不給銀子,給度牒、會子各五成;五百畝以下者,只給貶值無用的會子。行在會子所開動印鈔機,每天加印十五萬貫,專門用來回買公田。
首批公田回買以後,每鄉設立一所官莊,莊官由財產豐饒者擔任,兩年一屆,負責徵收與運送租米。鹹淳四年(1268年),取消官莊,改為包佃制,以一二千畝或百畝為一單位,招佃主包佃,再由佃主分佃給承佃戶,佃主替代了原來莊官的職責。朝廷在平江、嘉興、安吉和鎮江等地分別設立了專管官田的分司機構。
為推行公田法,就必須全面核查官民的田產,確定超標的田畝數。度宗鹹淳元年(1265年),在江南再次實行經界法。所謂經界,就是逐戶丈量土地,繪圖造冊。
官僚、地主隱瞞田產逃避賦稅的情況,南渡以來一直存在,並有愈演愈烈之勢。為確保財政收入計,國家當然有必要把全國官戶和民戶的田產明確無誤的登入帳籍。早在紹興十三年(1143年)至紹興二十年間,由戶部侍郎李椿年主持,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推行過&ldo;經界法&rdo;。經界對確保國家財稅,抑制土地兼併,是有積極作用的,惟其如此,也遇到來自官僚、地主的頑強阻力。李椿年終於罷官,紹興經界也沒能徹底進行到底。其後,寧宗、理宗時期,部分官吏在區域性地區也實行過經界,只是小打小鬧,規模無法與紹興經界相比。
但鹹淳經界的目的,主要不是清查隱田,抑制兼併,而只是為回買公田提供資料。由於不必丈量土地,只須根據原有田產記錄,核查其後變動,準確度自然不及經界,故而稱為推排。推排手續簡單,鹹淳三年就已基本完成。
景定四年七月,公田法實行還不到半年,尚書都省就聲稱&ldo;中外支用粗足&rdo;。其中雖不排除賈似道黨羽阿諛的成分,但公田法對緩解財政危機不會是絕無作用的。不過,公田法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財政危機,反而成為社會動盪的新源頭。
首先,名為回買,實為強奪,加深社會危機。當時浙西上等良田的地價是每畝四百貫,初行公田時,規定對租額每畝一石的良田給以二百貫補償,已經只是市價的一半。但在實際執行中往往僅給四十貫,還都是無人購買的度牒、告身和形同廢紙的會子。所以,實際上,公田法就是以變相的行政手段強行改變土地所有權,當時人怒斥之為&ldo;白沒&rdo;(即平白無故的炒家籍沒的意思)。因而公田法遭到朝野持久而殊死的反對,也就完全不足為奇。
其次,官吏舞弊,回買不公,激化社會矛盾。回買公田的田產標準之所以一再降低,最後甚至跌到百畝,關鍵就是大官僚、大地主勾結主事官吏,隱瞞實際田產,造成回買不足。而對於無權無勢的普通民戶,主管官吏故意誇大計算其田畝數,強迫他們增加回買數,造成有些民戶傾家蕩產也無田可賣。而督賣者峻急刻薄,不擇手段,甚至濫施肉刑,迫使有些走投無路的民戶自殺了事。
再次,官田收租,頭會箕斂,引發階級衝突。在公田回買過程中,少地或無地農民雖然牽連較少,但在後來的官田經營中,他們也深受公田法之害。主事官吏為了邀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