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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二個問題,馬歇爾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論證說:&ldo;每一個人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的保護,政府的一個首要責任就是提供這種保護。合眾國政府被宣稱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對於侵犯所賦予的法律權利不提供救濟,它當然就不值得這個高尚的稱號。&rdo;馬歇爾甚至上綱上線說:&ldo;如果要除去我們國家法律制度的這個恥辱,就必須從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rdo;。
那麼,按照這個思路和邏輯繼續推論下去的話,在回答第三個問題時馬歇爾似乎理所當然地就該宣佈應由最高法院向國務卿麥迪遜下達強制執行令,讓馬伯裡官復原職、走馬上任。可是,馬歇爾在此突然一轉,他引證憲法第3條第2款說:&ldo;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以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轄權(origal jurisdiction)。對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訴管轄權。&rdo;
如果把馬歇爾的上述引證換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當的大白話,那就是說,馬伯裡訴麥迪遜案的當事人既非外國使節,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對這類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沒有初審權。馬伯裡告狀告錯地兒了。按照憲法規定的管轄許可權,馬伯裡應當去聯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麥迪遜。如果此案最終從地方法院逐級上訴到最高法院,那時最高法院才有權開庭審理。
可是,富商馬伯裡高薪聘請的律師、前任聯邦總檢察長查爾斯。李並非不懂訴訟程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開始就把馬伯裡的起訴狀直接遞到了聯邦最高法院,依據的是國會1789年9月透過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
針對這個問題,馬歇爾解釋說:《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是與憲法相互衝突的,因為它在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向政府官員發出執行令時,實際上是擴大了憲法明文規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轄許可權。如果最高法院執行《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那就等於公開承認國會可以任意擴大憲法明確授予最高法院的權力。
馬歇爾認為,此案的關鍵性問題在於&ldo;是由憲法控制任何與其不符的立法,還是立法機構可以透過一項尋常法律來改變憲法。在這兩種選擇之間沒有中間道路。憲法或者是至高無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變的法律,或者它與普通法律處於同一水準,可以當立法機構高興時被改變。如果是前者,那麼與憲法相互衝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後者,那麼成文憲法就成為人們的荒謬企圖,被用來限制一種本質上不可限制的權力。&rdo;話說到此,憲法的神聖性已呼之欲出。
接著,馬歇爾趁熱打鐵丟擲了最後的殺手鐧。他斬釘截鐵地指出:&ldo;憲法構成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rdo;,&ldo;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rdo;,&ldo;斷定什麼是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職權和責任&rdo;。如果法官不承擔起維護憲法的責任,就違背了立法機構所規定的就職宣誓,&ldo;規定或從事這種宣誓也同樣成為犯罪。&rdo;
據此,馬歇爾正式宣佈:《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因違憲而被取消。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次宣佈聯邦法律違憲。
四、制度創新 司法審查原則草創馬伯裡一看當個治安法官竟然這麼費勁兒,連總統簽了字、國務院蓋了戳兒的委任狀都成了白條,若要從基層法院一級一級地上訴到最高法院,還不知要等到猴年馬月。灰心喪氣之餘,他只好撤回了起訴。此公後來當上了一家大銀行的總裁,比當治安法官實惠多了。
從表面上看,聯邦黨人馬伯裡沒當成法官,麥迪遜國務卿也沒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馬歇爾似乎輸了這個官司。但實際上,馬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