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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特茅斯學院案是韋伯斯特第10次上最高法院出庭辯護的一個案子,但卻是最重要的一次。他當時已在法律界嶄露頭角,不過沒有多少人相信他能夠打贏這場官司,連他自己也沒有多大的把握,因為在當時,最高法院的7位大法官中有5位是民主共和黨人,只有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和大法官華盛頓是聯邦黨人。韋伯斯特之所以接這個案子,一方面是因為它涉及到法人團體契約權利這一重要問題,更重要的是達特茅斯學院是他的母校,於公於私他都必須盡力而為。為此,他精心準備了辯護詞。
在1818年3月10日開庭的那天,韋伯斯特從容不迫地開始陳述。他旁徵博引,侃侃而談,從學院特許狀的由來,講到英美普通法中對特許權和契約的保護。這一辯詞熔法、理、情於一爐,聽(讀)起來盪氣迴腸、感人肺腑。這篇真正的&ldo;最佳辯護&rdo;成為美國法治史上不朽的名篇:
&ldo;達特茅斯學院系私人之善業,存在已有半個世紀。學校的特許狀由英王喬治三世核發,承認該院為法人(rporation)。對董事會來說,此特許狀實為一份契約,因為當初校董會是以創辦一所學校為由向英王提出申請的。特許狀獲準後,校董會便以私人資產和私人名義開辦了這所學校。新罕布夏法院所謂該校既從事公益應屬於公眾之論純系標新立異,不能成為理由:試問有誰會指派立法機構去替他管理自己的善業呢?在此之前,又有誰聽說過學院、醫院或救濟院所接受的饋贈居然會變成了對州政府的饋贈呢?由此足以證明新罕布夏州議會對達特茅斯學院的處理明顯構成了侵佔行為。
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第10款的規定,各州不得制定法律去破壞契約義務。如果憲法不是一紙空文的話,那麼,它在這一問題上必然會約束立法機關的權力。即使根據新罕布夏州憲法的規定,該州亦無權在未經法院審判之前擅自對人民作判決並沒收人民的財產。此外,法人的權利應與個人無異,法人的印信、檔案和帳本等乃是其財產,扣壓其印信、檔案和帳本等無異於侵佔其財產。
本案絕非通常的普通案件,而是非同尋常。它不是影響到達特茅斯一個學院,而且將影響到全國所有的學院和文教機構。……把這些文教機構置於時刻存在著的黨爭和變化不定的政見的控制下是一項危險的、極度危險的作法。如果此類特許權可以隨時被奪走或損害,那麼,財產也可以被剝奪和改變用途。……(這樣的話,)所有高尚的靈魂都會離開學校而遠去,學校遂成為政治角逐的舞臺。&ldo;說到這裡韋伯斯特停了下來,含著眼淚哽咽地請求道:
&ldo;達特茅斯學院是個微不足道的教育機構,它的命運操在諸位手中。法官先生,你們可以把它毀掉,但請記住,它正揪著很多人的愛心。對於我來說,當看到母校面臨四面楚歌時,就如同看到凱撒在元老院任人宰割。我並非母校的驕傲,但我彷彿聽到母校在對我說:你是我的兒子。&rdo;
韋伯斯特的這番慷慨陳詞令在場的所有人為之動容,一片鴉雀無聲,連不輕易動感情的馬歇爾也熱淚盈眶。為了慎重起見,馬歇爾決定暫時壓制自己的感情,宣佈延期判決。
州政府方面萬萬沒有想到韋伯斯特會有這麼一手,趕忙去巴爾的摩請來當時美國最有名的大律師威廉。平克尼(willia pkney)。平克尼和被告商量了一個星期,很有把握地說他能夠把案子翻過來。
第二次開庭已經是一年後的2月2日。平克尼要求重新聽證,但馬歇爾拒絕了他的要求,並稱最高法院已作出判決,以5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宣判原告達特茅斯學院獲勝。
四、法人權利確定 達特茅斯學院枯木逢春由馬歇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