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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作為執法部門的行政當局可能非常不滿最高法院的判決,但又沒有必要或者沒有辦法透過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來推翻它,偶然也會出現有法不依的現象,行政部門會對法院判決不理不睬。比如,1830年代初,馬歇爾曾經兩次在印地安人和美國南方喬治亞州糾紛的案件中裁定聯邦政府有責任保護利益受到損害的印地安人部落。可是,不僅喬治亞抵制最高法院的判決,而且作為政府首腦的安德魯。傑克遜總統(andrew jackn, 1829-1837任職)也拒絕採取執法行動,他甚至嘲笑說:&ldo;那好,既然馬歇爾作出了他的決定,現在就讓他自個兒去執行!&rdo;另外一個特例是1935年羅斯福推行新政時,在最高法院一再裁定其新政立法違憲的情況下,他以改組最高法院相威脅,迫使它的個別成員重新考慮自己的立場。
美國聯邦制的特性決定了最高法院只能對聯邦法院行使全權,但卻無權管轄州法院系統,也不能越俎代庖解釋州憲法和州法。不過,最高法院對各類上訴案件的判決對其他政府部門和各級法院均有約束力,它在判決中對憲法和聯邦法律的解釋同樣適用於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統。因此,最高法院還是能夠間接地約束和影響州法院系統的司法活動的。
夜色中的美國最高法院正門
三
美國最高法院追求公正,標榜無私,也的確給世人留下了公正無私的印象,連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頭銜都是用jtice (公正),而非通常用的jud (法官)。不過,仔細研讀最高法院大法官斷案的歷史,就會發現不公正也像惡魔一樣纏繞著它,畢竟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非聖賢,孰能無過?傑克遜大法官(robert h jackn,1941-1954年任職)有句名言道出了問題的實質:&ldo;我們不是因為沒有錯誤而成為終極權威,我們只是因為終極權威而沒有錯誤。&rdo;判決黑人不是美國公民的斯科特案(1857)、裁決種族隔離合法並確定&ldo;隔離但平等&rdo;原則的普萊西案(1896)、認可聯邦政府無理拘留日裔美國人的是松案(1944)可以說是最高法院最差勁判決的典型。
最高法院同樣也追求政治中立,強調不偏不倚,但事實上這也很難完全做到。且不說總統的提名和參議院的批准過程強烈的黨派色彩必然會影響到出任大法官的人選,就是政治思潮的變遷、社會輿論的轉向都會對大法官產生間接的影響。3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對新政立法前後判若兩人的立場變化、1950-60年代沃倫法院(warren urt, 1953-1969)對民權和刑事被告權利案件的敏感都是明證。(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終身任職,沒有屆數,因此人們通常以首席大法官的名字來冠名歷屆最高法院。自1789年建立至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共有16位首席大法官,包括他們在內的大法官全部人數是108位。大法官的權力平等,沒有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首席大法官只起召集作用,因此憲政學者認為他只是&ldo;平起平坐諸位中的第一人&rdo;。)著名大法官奧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s, jr,1902-1932年任職)的名言&ldo;法律包含了思想交鋒中獲勝一方的信念&rdo;再好不過地說明瞭社會環境與法院判決的關係。不過,這一關係與政客們籠絡和討好其選民的作法不可同日而語。用現任開明派女大法官魯思。金斯伯格(ruth bader gsburg, 1993年起任職)的話說,法院不應該讓自己關注於某一天的&ldo;天氣&rdo;(weather),但應該留意特定時代的&ldo;氣候&rdo;(cliate)。
最高法院留意這種&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