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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後,就奏報給乾隆皇帝。建議的懲罰是根據大清律例,規定攀爬皇城的城牆可定重罪。儘管認識到因遲到而杖打有點武斷,但不會因為違規者年紀太輕而給予任何憐憫,皇帝和他的內務府顯然拒絕以寬大來換取安全。因此,這名滿洲男孩在被流放到千里以外之前,先接受讓人吃驚的一百大板重罰。不過,由於他是滿族,可以戴兩個月的枷鎖來替代流放。這個懲罰案最後經皇帝御批後執行。這個案例可以反映出,像潛逃之類是嚴重的罪行,必須要接受非常嚴厲的處分。在美麗的圓明園背後,無疑存在酷刑,這都是為了嚴格執行保安工作而必須付出的人權代價。
許多無心之失,都會受到懲罰。乾隆於1744年,看到太監劉玉坐在欄杆上,認為這是極為無禮的舉動,就把他交給其主管,責以四十大板。在同一天,一名太監在當班的時候偷睡,也受到同樣的懲罰。苑丞常貴於1770年的夏天,因為&ldo;諧奇趣&rdo;的噴水池水位比往常低了15英寸(約38厘米)到2英寸(約51厘米)被指責,並要前往內務府就此應答。苑丞明德和慶德於1773年,為大宮門失去零頭布和柵欄而負責,由於他們兩人在巡查時的大意,而被罰六個月的俸銀。在1779年的夏天,好幾名苑丞因為池塘裡的蓮花太少、太稀疏而遭到責罰,他們被指控不適當地培植蓮花和浪費公帑等過失,他們每個人都被罰俸三到六個月。福長安和金簡這兩個在圓明園裡工作的內務府大臣於1787年因為在&ldo;山高水長&rdo;施放煙火期間,點亮燈墩的時間落後預定程式,而遭到嚴厲的懲戒。而1796這一年,由於年邁的乾隆皇帝不滿煙火平淡無奇和沒有新花樣,責令那些負責採購煙火的官員要歸還所有煙火的費用,並被罰停止發放三到十二個月的俸銀作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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