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詭辯和胡說”的根據——從 1990年9月19日國家保密局第二號令(即《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中得知,2007年,張三民影印29號檔案時,該檔案早就不是秘密檔案了。
張應龍找出一份已摺疊得皺巴巴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神情專注地給記者朗讀起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絕密級事項不超過30年,機密級事項不超 過 20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10年。”唸到這裡,張應龍扳著指頭計算道:“1985年制定的29號檔案,到2007年已22年,解密時間已超過12年。”
“29號檔案脫密的時間還不能這樣算,根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這個檔案早在1986年就解密了。”張應龍所說的第十一條規定:國家 秘密事項經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佈後,即視為解密並免除通知……
回憶一下1986年,根據中央的要求,渭南各級政府部門的領導們把29號檔案宣傳得家喻戶曉的情形,的確符合這個“第十一條”的規定。
張應龍說:搞清楚這些保密規定後,我非常吃驚:一般百姓不知道這一保密規定,難道辦我“非法獲取國家機密”案的執法人員也不知道?華陰的執法人員不知道, 渭南去指導辦案的陳支隊長等人也不知道?是我不幸遇上了一夥不學無術的執法庸才,還是“執法者”們明知法律規定而故意指鹿為馬?
張應龍認為,這些因素在當時都是有可能存在的,只是自己無法搞清而已,只是在自己不知道保密規定前不敢朝這些方面想象而已。當時,對辦案人員心存畏懼的張 應龍壯著膽子與其交鋒,地位、身份的不對稱使他在氣勢、心理承受等方面都處於了劣勢,沒有幾個回合,他便敗下陣來,無招架之力的他只能耷拉著腦袋,把沉默 當成一種武器去抵擋對付漫長的審訊了。
可能是想徹底摧毀張應龍的思想防線,辦案人員又丟擲了張的另一“罪證”——非法集會。這一“罪證”說的是2006年,張應龍等人組織全渭南市13個縣市區 的移民代表在澄城縣開會,準備鬧事的事。
“張應龍,你交代,是不是事實?”辦案人員一拍桌子厲聲喝問。當時已沉默多時的張應龍一驚,拍著腦袋想了很久才說:“那次開會我是去了,但參加會議的沒有 13 個縣市區的移民代表,只有4個縣的移民代表參加。還有就是會議不是我召集的。我只認得參會者中的陳思忠、馬連保等六人,參加會議的有幾十號人,如果是我組 織的會議,我會認不得那些人?”
就這一問題,審訊進行了三個多小時,審訊者雖老呵斥張應龍“狡辯抵賴,頑固不化”,但又找不出“狡辯抵賴”這方面的確鑿證據,只好在作出“這次會議是非法 集會,要受到法律追究”這樣的結論後,又把審訊的重點轉移到關於張應龍成立“非法組織”的問題上。審訊者要張應龍自己講,是否成立過什麼非法組織,什麼時 候成立的,這個組織叫什麼名字,有哪些人參加,誰是這個組織的領導,開展過哪些非法活動……
辦案人員說,這可是給你的一個立功的機會。交代了可以從寬處理,再執迷不悟不但要數罪併罰,而且要從重從嚴懲罰!
張應龍“沒有珍惜這個立功的機會”,他咬定自己肯定沒有成立過什麼非法組織。辦案人員只好點破,“你成沒成立過三門峽庫區華陰移民問題研究小組?這就是非 法組織!”張應龍忍不住笑了,“移民中那麼多問題得不到解決,移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們找幾個人一起研究一下怎麼解決這些問題,怎麼就違法了呢?並且, 我到西北政法大學我的老師那裡問過,他們也認為民間以研究問題為主的組織是合法的……”
辦案人員呵斥說,不管別人怎麼說,我們說你違法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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