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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維權難事(第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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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深陷維權旋渦的非凡,為眾多民眾爭得了合法權益,但也常常遭遇維權中的“疑難雜症”,處理起來極為棘手。這不,最近的兩宗消費者維權案就是如此。

一宗是顧客在商場被打,商場是否擔責的案件。

2月21日,餘國斌、杜慧等4名女顧客到長沙(深圳)國際商場購物。

在三樓床上用品櫃,杜慧買了個枕頭,餘國斌見了覺得不錯,也想去買。選好貨後,她們主動找營業員付款開票。因顧客太多,營業員忙不過來,讓她們等會兒。

等了許久,來了位女營業員,衝著餘國斌就問“交錢了嗎?”餘國斌答“沒交”。這營業員竟責問:“為什麼不去交錢?”餘國斌覺得自己無端被疑,彷彿被當成小偷了,便反問營業員什麼意思,雙方就此起了口角,還都爆了粗口。

就在這時,人群裡衝出個穿白夾克衫的小青年,對著杜慧臉上就是一拳,杜慧被打倒在地,當時就鼻青臉腫。

餘國斌起初嚇懵了,回過神來趕忙去幫杜慧。可這小青年又轉身朝著餘國斌的頭部、肩部、腰部連擊數十拳,後來才被在場的顧客、員工拉開。

被打的餘國斌,好幾天渾身疼痛,不時嘔吐;杜慧眼部充血,頭昏。當時到醫院診斷,兩人都有輕微腦震盪。事發第三天,她們到長沙市公安局法檢所作傷情鑑定,結論是多處軟組織挫傷,系輕微傷。

事情發生後,餘國斌和商場辦公室人員都撥打了“110”,坡子街派出所幹警趕到。商場立刻疏散顧客,提前關門。幹警制止了雙方的繼續爭吵,初步瞭解情況後,讓傷者先去看病。

到醫院後,商場隨行人員墊付了醫藥費,還說:顧客在商場捱了打,商場肯定會認真負責到底的。

2月23日下午,餘國斌、杜慧等人應約到商場接受調解。接待她們的是蔡姓經理,他說總經理不在,這事交派出所幹警處理,說完就離開了。

後來,餘國斌的哥哥在樓上找到了總經理李志輝。李總經理卻說:他已經聽說了商場打架事件,他深感遺憾。但得宣告一點,罵人者是商場員工,打人者不是商場員工。商場會協助派出所找到行兇者,並承擔商場應負的責任。

到2月26日,餘國斌嘔吐不止,要求去醫院看病,李總經理便派人到醫院陪同,陪同人員交了200元住院押金後就離開了,還承諾第二天來補交費用。

可直至餘國斌3月9日出院,商場都沒人來交錢,沒人來看望餘國斌,更沒人去安撫在家休養、身心俱傷的杜慧。

此事件爭論焦點在於行兇者是否為商場員工,因為雙方都認為,如果行兇者是商場員工,那就是經營者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直接適用的法律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而李總經理稱,現已查明行兇的小青年叫劉龍,系長沙市“晶惠康”的員工。

記者非凡趕到長沙市“晶惠康”,劉龍不在。他的同事告訴非凡:劉龍是“晶惠康”吧檯負責調酒、做果盤的工作人員,他知道劉龍最近在商場打了人。

劉龍的女朋友在那兒工作,那是一次巧遇,劉龍到商場看女朋友,正好遇上女朋友與人爭吵,便去幫忙,出手打傷了兩名女顧客。

湖南省景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輝律師認為:雖說劉龍是否為商場員工會決定商場責任的大小,但商場不能推卸自己應負的主要責任。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25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營業員猜疑和謾罵消費者以及消費者遭打,其行為和結果已經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商場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條和第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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