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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張茂所談士女被強行配嫁之事,是有的史家視為士家地位低於平民的論據之一。但,須知在封建時代,受專制皇帝淫威壓制與凌辱的婦女,非只限於士家。例如晉武帝在泰始九年(273年),&ldo;詔聘公卿以下子女,以備六宮,採擇未畢,權禁斷婚姻。&rdo;連統治階級上層婦女都難免被掠奪,遑論士家百姓!魏明帝下詔錄奪士女,雖為了滿足其個人貪慾,然亦非全無照顧戰士娶妻之意。如果說詔令虐待了士女,但尚有其利於士息取妻的一面。至於一般吏民則徒有失妻之痛,而無任何代償,這樣,怎樣能說士的身分低於平民呢?再如張茂反對錄奪士女,主張&ldo;厚賜將士父母妻子之饑寒者&rdo;,亦說明當時有識之士還是能夠體會到在三國分爭局面下爭取軍心、民心的重要性。說明當時曹魏君臣上下並無賤視戰士到不及平民的意向。所以我認為把&ldo;當色婚姻&rdo;作為士家社會地位不及平民的論據之一,是佔不住腳的。據《三國志》卷5《后妃傳》言:

文德郭皇后,安平廣宗人……後姊子孟武還鄉裡,求小妻,後止之。遂敕諸家曰:&ldo;今世婦女少,當配將士,不得因緣取以為妾也。宜各自慎,無為罰首。&rdo;

從&ldo;宜各自慎,無為罰首&rdo;的話來看,如吏民私自娶有礙戰士婚姻的婦女為妾,可能為刑法所不容許。當然,這可能只是一紙具文,但總不能得出&ldo;當色婚配&rdo;為士家地位特別低賤的論據。

下面再談談&ldo;重士亡法&rdo;。據《三國志》卷22《盧毓傳》:

盧毓,字子家,涿郡涿縣人也。父植,有名於世……崔琰舉為冀州主簿。時天下草創,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適夫家數日,未與夫相見,大理奏棄市。毓駁之曰:&ldo;夫女子之情,以接見而恩生,成婦而義重……今白等生有未見之悲,死有非婦之痛。而吏議欲肆之大辟,則若同牢合巹之後,罪何所加?且《記》曰:&l;附從輕&r;,言附人之罪,以輕者為比也。又《書》雲:&l;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r;,恐過重也。苟以白等皆受禮聘,已入門庭,刑之為可,殺之為重。&rdo;太祖曰:&ldo;毓執之是也,又引經典有意,使孤嘆息&rdo;,由是為丞相法曹議令史。

以上一段材料,說明曹操初期,因多逋逃,故加重士亡法,雖已過門尚未與夫相見之亡士妻白等,執法者亦欲將其處以死刑,曹操交給群下討論,卒聽取盧毓之議,免白等死罪。這一事實,似不能說明士的身分之低賤。當操討袁譚時,&ldo;民亡椎冰&rdo;,尚得死罪,說明操對平民的刑罰亦並不較對士為輕,所以我認為將士逃亡而罪及妻子的事作為士身分低賤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缺乏說服力的。又據《三國志》卷24《高柔傳》:

高柔……轉拜丞相理曹掾……鼓吹宋金等在合肥逃亡,舊法,軍徵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止,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主者奏盡殺之。柔啟曰:&ldo;士卒亡軍,誠可可疾,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愚謂乃宜貸其妻子,一可使賊中不信,二可使誘其還心。正如前科,固已絕其意望,而猥復重之,柔恐自今在軍之士,見一人亡逃,誅將及己,亦且相隨而走,不可復得殺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rdo;。太祖曰:&ldo;善&rdo;。即止不殺金母、弟,蒙活者甚眾。

以上材料只能說明曹魏執行之士亡法有過由重變輕的歷程,不能說明士的身分比平民更低。同傳又載明帝時:

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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