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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中外續訂新約為例,恭親王等預料其他西方國家勢必步英、法、俄、美後塵,請求立約,命上海欽差大臣預為阻止,但勢不可能。一八六一至一八七四年,先後與中國訂約的計有普魯士(一八六一)、葡萄牙(一八六二)、丹麥、荷蘭(一八六三)、西班牙(一八六四)、比利時(一八六五)、義大利(一八六六)、奧地利(一八六九)、日本(一八七一)、秘魯(一八七四)十國。普魯士為新興強國,總署初示猶豫,英、法代為說項,謂普為大國,不可不允。丹麥亦因英、美的協助,如願以償,約中關於商務條款,亦予英、美以若干方便。葡約簽字後曾生波折,遲至一八八七年方正式成立,中國承認澳門永為葡有,葡允協助中國徵收澳門煙稅,此為赫德的調解。秘魯因有虐待華工之事,特立查辦專條。這些條約大都系在天津簽字,原因是總署不願於立約前讓各國代表入京,避免和他們直接談判。條約的內容,與前此各國所訂者相同,包含各種特權,可見總署的主政者,仍缺乏近代外交知識,任聽外人擺布。較為例外的是中日條約。
清廷的內部興革,亦非完全自發。蒲安臣初到北京,即勸恭親王編練一支能戰的軍隊,表面的理由為平定內亂,另一不便明言的動機在強化華爾的常勝軍,增高美國在華的發言權。一八六四年六月,南京行將攻下之時,蒲安臣通令美國領事,與中國官員合作,承認中國的合法利益,正當執行條約規定,以公平外交代替武力。英人不僅先後在天津、上海為中國練兵,並勸購置兵輪,用意與美國相同。及太平軍瓦解,清廷政權穩定,於是分由赫德與英國使館參贊威妥瑪出名,於一八六五年十一月及一八六六年三月,向總署呈遞《局外旁觀論》與《外國新議略論》,建議興辦其他新政,事前英、美外交官曾參與其事。時駐京公使經常在蒲安臣的寓所聚會,商討未來對華的應行政策。《局外旁觀論》提出之前,蒲安臣面告文祥,各國均願以公正態度與中國交涉。文樣亦稱道他是中國的真實友人,處事和平,知中外大體。赫德總掌海關行政以來,稅收激增,總署對他自多好感。威妥瑪為最諳悉中國事情的英人,他的《外國新議略淪》系由阿禮國代致,無異作赫德的支援。兩人所論,不外內治外交的種種利弊,而歸之於急需借法自強。他們首先強調條約關係至大。赫德說:某事當行或不當行,有條約可憑,如不遵照,勢必召來戰爭,而出以強迫,或起而代行,不如自辦、早辦。他所重視的為鑄銀錢、修鐵路、造輪船、設電線,主張洋商華商合辦,明言此為日後外人所必請。其次為允許公使覲見,派遣使臣駐紮各國。威妥瑪措詞更為激切,等於恫嚇。他說:&ot;各國在華都有要務,不能棄置,系中華立約相保&ot;,如不照行,難免幹預,中華將不能一統自主。如決意試行,&ot;各國聞之,無不欣悅&ot;。除遣使、鐵路、電線外,並應開採五金、煤炭,所需經費均可借貸,所需人材並可約外人相幫,亦即中外合辦。又說:&ot;各國代謀諸事,雖謂於外國有益,實於中國更有大益。&ot;阿禮國聲稱威妥瑪系奉令撰成,希望不要輕予擱置,總署自不得不加理會。於是又可知所謂新政不盡出諸中國自發,而是外力脅迫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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