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漢律(第2/2 頁)
主要內容是保護封建基礎,維護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經濟制度;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政治壓迫,鎮壓農民的反抗活動;保護官府和私人佔有奴隸;保護官僚地主特權的訴訟制度和監獄管理制度。
秦律體系較為繁雜,內容涵蓋刑罰、主要犯罪、民事訴訟、行政軍民和官吏的各項管理、監督制度以及有關農、商、經濟的法律條文。
漢律:
主要內容分為刑事部分、民事部分、行政制度、經濟制度等。
一般的漢律是指《九章律》,這是蕭何在《法經》的基礎上增訂而成的,共9篇,後又增加了《傍章律》、《越宮律》和《朝律》,形成了漢律六十篇的基本框架。
漢律條文有律、令之分,律為主幹部分,令多為新增者,包括皇帝的詔令等。
二、刑罰制度方面
秦律:
刑罰嚴酷,主要有死刑、肉刑、徒刑、遷刑、笞刑、貲刑等。
秦律重罰輕罪,刑罰執行過程中注重公平,但地方司法機關常因個人利益扭曲事實,嚴苛執行。
漢律:
刑罰相對較輕,主要有死刑、耐刑等,死刑分為斬首和腰斬。
西漢初承秦制,但文帝時期廢除了肉刑,代以髡髮和戴鐵頸鉗、腳釱或笞刑。
較死刑為輕的為徒刑,也稱為耐刑,其中又分髡鉗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隸臣、司寇數等。
三、指導思想方面
秦律:
強調“以法為本”,推行“刑禮並用,以刑為重”的原則。
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各項職權於一身,獨攬大權。
漢律:
指導思想上推行“德主刑輔”的原則,即在法律體系中融入儒家思想。
強化中央君主專制集權制度,但同時注重法律的教化作用。
四、法律實踐方面
秦律:
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訴訟機構和審判程式,但地方司法機關常因貴族利益扭曲司法。
秦律的許多規定較為先進,如注重證據收集、證人證言和物證等。
漢律:
司法實踐中更加註重儒家思想的影響,如以春秋決獄等。
漢代法律條文繁多,斷獄時需藉助“比”或“例”來定罪。
法律對於官吏富人的袒護較為明顯,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穩定。
漢律和秦律在法律體系上存在多方面的區別,這些區別反映了兩個朝代在法律思想、政治體制和社會實踐等方面的不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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