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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了要為多吉仗義執言,據理力爭的決心。回到旅社後他找來文小華,想聽聽她的看法。

&ldo;小文,這幾天案情你都瞭解得差不多了吧,有什麼看法,說來聽聽。&rdo;

&ldo;劉老師,我說不好,您別見笑。&rdo;

&ldo;不要緊,互相學習,說吧。&rdo;

&ldo;透過這兩天的閱卷,到現場檢視和找知情人瞭解情況,我覺得控方以故意殺人的罪名指控多吉有些不當,而非法持有槍枝罪可能是恰當的。&rdo;

&ldo;理由呢?說來聽聽。&rdo;

&ldo;所謂故意殺人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但本案中要定多吉是故意槍殺被害人有些牽強,他們兩人事前並不認識,沒有任何過節,多吉沒有要殺被害人的動機。而多吉的槍究竟是怎麼響的,應該全面地從當時的條件、環境去分析。多吉自我辯稱是因緊張、害怕而槍枝走火是完全有理由相信的。我認為這應該是一個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依法不應負刑事責任。而非法持有槍枝罪依法應成立,主要是因為多吉確實沒有持槍資格,沒有持槍資格卻持有槍枝就觸犯了這條刑律。&rdo;文小華提出了她的看法。

&ldo;我同意你多吉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是意外事件的看法,當然理由還有一些,不只這兩點。但我認為多吉也不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刑法》規定,非法持有槍枝罪是沒有持槍資格的人故意持有槍枝。這裡有兩點應該注意,一是故意,在這裡故意是被告在主觀上想佔有、擁有槍枝,而本案中多吉主觀上並不想佔有或者擁有槍枝,多吉沒有佔有或者擁有的故意。二是持有,持有是一種形態,是客觀上指一個人佩帶、收藏、隱匿等,不能說某人持有槍枝就是犯罪。構成這條罪名一定要主觀和客觀都符合刑法的規定才行,而不能將主觀和客觀割裂開來定罪。本案中多吉主觀上並不是想擁有這支槍,槍枝滯留在他手上的原因很清楚,證據表明只是因為派出所領匯出差未歸,多吉沒有辦法交槍而已,他總不能隨便把槍放在派出所吧,那樣不是更有可能出更大的事嗎?所以,槍枝只是暫時滯留在多吉手中,而不是非法持有。打個比方,假如某個警察在執行任務中,因為怕暴露身份而臨時將槍交給一位信得過的群眾代為保管,難道這位群眾就犯了非法持有槍枝罪了嗎?顯然說不過去嘛!多吉在本案中不也只是代為保管嗎?要追究責任,也只能追究那位警官的責任啊!你說對嗎?&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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