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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案件暫不進行審理。2oo8年11月17日;泰安中院在沒有依法釋明具體事實理由的情況下,僅以“因本案出現需要中止訴訟的情形”為由裁定中止訴訟。
直到今天,此案尚未進行審理。
據記者瞭解,和孫先生有相同經歷的不止他一人。王先生表示,他的兩千多萬元存款也被信用社轉走,“我的存款同樣是在未經我允許的情況下,被私自轉走。這一年來,由於缺乏流動資金,我們的生意受到嚴重的影響,但是直到現在仍然沒有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覆。”
另一位受害者韓先生的遭遇與前兩位不同。據他介紹,風華信用社前主任胡永成(被停職)以信用社的名義向他借錢191o萬元,並在欠條上加蓋信用社的公章,此筆款項後來也不知去向,直到現在也沒有人給他任何官方的答覆。
一提起此事,孫先生就感到非常委屈,“當初信用社主任胡永成多次請求我們存入大額資金,承諾高息。我正是看中和相信了農信社有信用,才把錢存到了該銀行。沒想到該銀行的信用卻出現了問題。信用社不應該在我本人不在場,沒有經我授權,沒有本人密碼的情況下轉走如此鉅額存款。而且我本人也不知道存款轉走的去向。我認為,此案的性質並不複雜,作為國家的金融機構,保護儲戶資金的安全是其法定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在出現侵害儲戶的事件後,應該積極地進行處理,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毫不遲延地支付存款,那本來就是儲戶的血汗錢。”
記者在寧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採訪了主任李延玲。李主任表示,涉嫌違規操作的風華信用社原主任胡永成已經被停職,正在接受當地公安局經偵部門的調查,“我是在事之後上任的,對以前生的事情不是很瞭解。”
李主任坦陳,信用社“此前的管理肯定存在漏洞。現在,此案已經移交公安司法部門,對於此事的責任界定,需等調查結果出來,才能給予答覆”。
李主任還表示,此案可能涉及三四戶,上千萬的金額,“具體的情況,最終只能由司法機關做出裁定。”
孫先生多次要求信用社出具當時的取款記錄,但是信用社以此案正在調查為由一直拒絕提供。
記者在調查中現,此案背後或許存在信用社違規操作的“重大隱情”。
據涉案受害人介紹,之所以將如此鉅額資金存入或者借給風華信用社,是因為風華信用社存在違規“高息攬儲”的事實。“案前,農信社的存款壓力很大,原主任胡永成多次請求我們存入大額資金,承諾高息。我們之所以能夠相信他,也正是看中了信用社的牌子,才將錢存入信用社。但是,信用社違規,不能讓儲戶買單。我們存入的錢款,信用社應該歸還。我認為,這不是胡永成個人行為,信用社應該負全部責任,歸還儲戶存款。”張先生表示。
胡永成被公安機關調查之後,王先生和韓先生也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院不予立案,“法院給的理由是先刑後民(先審理刑事案件,後審理民事案件——記者注)。等此事調查結果水落石出之後,才能給予答覆。”韓先生說。
“如果信用社認為其對原告的儲蓄存款支付了高額利息,完全可以透過訴訟的途徑要求當事人返還,而不是簡單地借其工作人員涉及刑事犯罪為由拖延解決問題,拒絕兌付原告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孫先生代理人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高堂律師認為,“根據基本的交易習慣和法律規定,在存款活動中,存款人向金融機構交付款項後,存款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合同即告成立。孫先生款項是交付給信用社的,款項一經存入設在信用社處的賬戶,雙方存款合同關係即告成立。至於此後信用社對原告賬戶中的款項如何處置,或信用社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犯罪,均不影響原告與信用社之間存款合同關係的成立與效力。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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