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頁(第2/2 頁)
現。
比較容易想到的是去法院告。然而,由於公司新任法人沒有公章, 毫無疑問,起訴狀上便也沒有公章,而未加蓋公司印章的《起訴狀》在法院的立案庭上很難被人接納受理,造成起訴失敗。等費九牛二虎之力說服對方、起訴成功, 持有印章的前法人收到法院傳票以後可以直接掏出公章並且遞交《撤訴申請》,撤回來, 讓案件無限迴圈, 而法院是沒可能在開庭前就如何的。
即使被告沒有撤訴,現實狀況也很尷尬。《公司法》規定, 若一家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違反法律,比如召集程式、表決方式不合法規或者討論事項、決議內容不符章程,利害關係人可申請法院撤銷。但是, 《公司法》並未明示利害關係人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判定決議合法有效。有些法院持肯定觀點, 認為法院可以受理申請、定紛止爭、執行某家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所做出的決定, 而另一些法院持相反觀點,認為他們只能處理違法事件,而一家公司是執行還是不執行董事會股東會所透過的提案屬於公司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應干涉‐‐畢竟不是法律法規,誰也沒說非做不可。於是,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對於這類紛爭,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一概不予受理,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而思恆醫療,除了這些,還有一個不想鬧到法院的原因,就是他們確實曾經竊取病歷。
另一個思路是掛失補辦公章,同樣不好操作。章對公司無比重要,補辦需要很多材料,包括報案證明、登報宣告、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補刻證明、全體股東共同簽的補刻申請書、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法人代表的授權書等等東西。
這又陷入一個僵局。因為沒章,不能到工商局更改登記資訊,於是錢納依然還是思恆醫療最大股東、法人代表,想把公章掛失補辦必須得有他的同意,而這又是不可能的。因此,沒有錢納的簽字和身份證、授權書,思恆醫療無法掛失公章。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idth: 300px; height: 250px; }
dia (-width:350px) { banners6 { width: 336px; height: 280px; } }
dia (-width:500px) { banners6 { width: 468px; height: 60px; } }
dia (-width:800px) { banners6 { width: 728px; height: 90px; } }
dia (-width:1280px) { banners6 { width: 970px; height: 250px; } }
</style>
<s class="adsbygoogle banners6" style="display:le-block;" data-full-width-responsive="true" data-ad-client="ca-pub-4468775695592057" data-ad-slot="8853713424"></s>
</br>
</br>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