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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法律顧問,肯定是必不可少的。
打官司,就是一件孰能生巧的事情。
尤其是這種雙反調查。
應訴過一次,下一回再要應訴,有很多材料就都是現成的。
這大概也是歐美那些大廠,動不動就想著要啟動雙反調查的原因。
起訴的成本很有限,如果被起訴的公司不應訴,那就能獲得極大的優勢。
蠻有種不告白不告的意思。
成為北大法學院的新生之後,潮長長漸漸明白了很多他以前沒有想過的法理。
漸漸發現,現在有很多,專門靠打官司賺錢的公司。
例如字型公司什麼的,一年能發出幾萬甚至十幾萬份的律師函。
這麼【撒網】的目的,倒也不見得是想要一年上個幾萬次的法庭,而是希和那些【諱疾忌醫】不願意應訴的公司,達成私下和解。
假如一種字型的和解金是兩千,那幾萬分就是幾千萬到幾個億的收入。
這樣一來,光靠和解金,就是一大筆的收入。
這一種,屬於靠官司養著的公司,受到諸多詬病,但就是獲得滋潤且瀟灑。
還有一些公司,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存在侵權問題,卻仍然義無反顧,就是因為違法成本,低於收入水平。
不怕被告,不怕敗訴,不怕賠錢,只要賺的比賠的多就行。
站在經營的角度,這或許也無可厚非。
站在道義的角度,這樣的公司,就有些讓人不齒。
律師從來不是追求正義的,律師要做的事情,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維持正義的人,叫檢察官,和律師並不是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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