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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只能由警察局來斷定,而且也只能由警察局來執行。這樣一來,猶太人在沒有法院判決的情況下‐‐就像波蘭人法令中的規定一樣‐‐便落入了希姆菜的恐怖機構的魔掌。此外,它還規定,猶太人死後,或者說確切遭到殺害後,非猶太血統的家庭成員未提出要求,其財產一律收歸國有。這項法令基本上只是承認了早已普遍存在的事實。早在一年多以前,即1942 年5 月12 日,就已有一千五百名猶太男人、婦女和兒童在奧斯威辛集中營被趕進了瓦斯室‐‐這是第一起有案可查的大屠殺。1943 年4 月,希姆萊已對&ldo;歐洲猶太人問題的最終解決&rdo;做了一個統計。為了能夠把這個給希特勒看,鮑曼要求在行文中避免使用&ldo;消滅&rdo;和&ldo;特別處理&rdo;這類字眼兒。希姆萊唯命是從地作了一番修改。自這份報告公佈以來,已有一百四十五萬猶太人被送往東方,其中有一百二十七萬人在集中營裡&ldo;透過了閘門&rdo;‐‐這是希特勒的&ldo;脆弱的情感&rdo;所能接受的屠殺一詞的代用詞。
然而,這只是中期統計。殺人機器在繼續運轉。三個月以後,鮑曼&ldo;受元首委託&rdo;向黨的高階人士‐‐全國領袖,大區領袖,團體領袖‐‐發出一項秘密指令,指示他們應該向那些對於猶太人的消失越來越感到懷疑的德國人說些什麼。下面就是它的簡短內容:&ldo;在公開討論猶太人問題的時候,對將來的總解決計劃絕不允許作任何解釋。但可能談到猶太人無一例外地被投入了有用的運動。&rdo;在黨的辦事部門的事務登記卡中,這項指令應該歸入&ldo;猶太人的處理&rdo;這個條目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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