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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授權潛艇,可以不經警告&ldo;擊沉靠近敵國海岸線水域並有可能在該處敷設水雷&rdo;的一切船隻,但美國、義大利、日本和蘇聯的船隻除外。
戰爭爆發後不久,英國海軍部按照1933 年發布給商船隊的指示手冊武裝了商船,讓其在多種情況下採用武裝護航,指示他們在遇見潛艇時,用無線電報告所在位置。這樣就把商船納入了海軍情報的警報系統。1939 年10 月1日,英國海軍部宣佈業已命令英國商船在可能的情況下撞擊潛艇。
根據上述事實真相,法庭不能宣判鄧尼茨對英國武裝商船隊進行潛艇戰是有罪的,然而宣佈上述地區為作戰區和擊沉駛入該區的中立國商船則另當別論。在1914 年至1918 年的戰爭中,德國就曾使用過這種方法,在不列顛聯合王國也曾採用這種手段進行報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就曾利用這些地區作戰,人們正是在完全瞭解這一情況下舉行了1922 年的華盛頓會議簽定了1930 年的倫敦協定和1936 年的海軍議定書。然而議定書並未對戰區作出例外規定。因此,法庭認為;鄧尼茨關於不經警告就擊沉駛入上述地區的中立國船隻的命令是違反議定書的。
另據控告,德國潛艇非但未履行議定書中的警告條款和營救條款,而且鄧尼茨還蓄意命令殺害沉船中的倖存者,不論是敵國的還是中立國的,均一律對待。起訴方面還聯絡鄧尼茨發布的兩項命令(即1936 年發布的154 號作戰令和1942 年發布的所謂&ldo;拉科尼亞&rdo;命令)提出了大批證據。辯護方面反
駁說:這些命令以及因此而提出的證據並不能說明事態果真如此,並為反證提供了大量證據。法庭認為,經過調查的證據並不能確鑿地說明鄧尼茨曾蓄意下令殺害遇難船隻中的倖存者。這些命令無疑是語意含糊的,應受到最強烈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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