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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沙赫特在國際軍事法庭上所作的一段供述也能清楚地說明這一點。他說:&ldo;1940 年,美國商務代辦科爾克在他離任前向我告別的時候表示,戰後將像對待一個平白無辜的人那樣對待我。&rdo;沙赫特對希特勒活動的目的和意義知道得十分清楚,為了減輕納粹德國擴充軍備的負擔,他做了他所能做的一切。在經過多年的幕後活動之後,直到1949 年6 月13 日決定撤銷西德整肅納粹法庭關於剝奪沙赫特八年自由的判決,並透過各種形式由國家出錢為他恢復了名譽,釋放沙赫特的醜劇才告結束。
有這樣一批人,他們認為,密謀這一犯罪構成是一條任意製造的規定,是與&ldo;刑法的原則和自然法的觀念相違背的&rdo;。克尼裡姆當然也是其中的一個。實際上,這種觀點是國際壟斷資本主義集團的法律觀點,當然,他們在這個問題上是與愛好和平的人類的法律觀點相對立的。在紐倫堡法庭上,只有蘇聯法官尼基欽科在這一點上始終維護了人類的利益。
特萊寧第一次從理論上強調了(除政府成員和軍事頭目以外)某些大工業資本家集團應負的責任。尼基欽科從不同的角度對此作了深入的論證,結論是:&ldo;沙赫特在準備和執行總的犯罪計劃方面所起的決定性作用已被證實無疑。因此,宣告沙赫特無罪的判決顯然是與現有的證據相矛盾的。&rdo;此外,在紐倫堡審判九年以後,美國的首席起訴人傑克遜發表談話說:&ldo;稱沙赫特是政府的所謂反對派這種說法的嚴肅性是非常令人懷疑的。&rdo;並說,如果當時對他的案件進行非常慎重的調查,那麼起訴&ldo;肯定也不會敗訴&rdo;。
最好再簡要地分析一下集團犯罪和組織犯罪這種新的表現形式。在紐倫堡法庭上,被告的辯護人對此曾作了許多毫無用處的瑣碎的分析。所謂集團犯罪或組織犯罪是專指納粹獨裁體制所特有的,組織得較為嚴密的,旨在準備、策劃、發動和執行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密謀的犯罪形式。
國際軍事法庭明確指出:&ldo;犯罪的組織和犯罪的密謀在這一點上是相一致的,即兩者之間的合作在本質上都是為了犯罪的目的。前提是要有一個嚴密結合在一起的並為了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組織起來的集團。
正像黑恩澤爾所說的那樣:&ldo;國際軍事法庭對案件的審理只是初篩,而最後的細篩工作則由以後的程式來處理。&rdo;同時,國際軍事法庭根據本身的任務,只考慮那些組織參與的與戰爭有關的罪行。就是說,在1939 年9 月1日以前這些組織在德國國內所犯下的違反人道罪,如果與戰爭無關,均不在國際軍事法庭審理許可權之內。因為國際軍事法庭畢竟不是德國整肅納粹的法庭。
國際軍事法庭在經過一些非常慎重的甄別工作之後,考慮到前面提到的種種限制,決定只宣佈政治領袖集團、秘密警察、保安勤務處和黨衛隊為犯罪組織。法庭全體成員均否決衝鋒隊是犯罪組織。法庭的多數成員否定德國內閣、參謀總部和國防軍最高統帥部是犯罪組織。關於衝鋒隊的問題,法庭認為,衝鋒隊到頭來只不過&ldo;落到了一支無足輕重的納粹附庸部隊的地位,其中只有某些部隊被利用犯下了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rdo;。這種觀點也許是講得通的。
至於德國內閣,西方國家的法官認為,這一批人在1937 年以後就被希特勒宣佈為無所事事了。如欲把它作為組織對待,則又太小(僅約四十八名成員)。至於參謀總部和國防軍最高統帥部的問題,西方國家的法官則堅持認為,這兩者都不能算作是建立在自願結合基礎上的&ldo;高階軍官的集體&rdo;,而作為軍事技術的形式,這種&ldo;高階軍官的集體&rdo;存在於所有的國家。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