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第3/5 頁)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麵包扎,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注: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鬆動;
§c、當定壓裝置開啟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開啟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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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準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鑑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鑑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準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鐘和計秒錶
§(1)提供比賽計時鐘和計秒錶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鐘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錶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鐘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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