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4頁(第1/2 頁)
1469 [宋]胡安國《春秋傳》卷一:曰:姜氏當武公存之時常欲立段矣,及公既沒,姜以國君嫡母主乎內,段以寵弟多才居乎外,國人又悅而歸之,恐其終將軋己為後患也。故授之大邑而不為之所,縱使失道以至於亂,然後以叛逆討之,則國人不敢從,姜氏不敢主,而大叔屬籍當絕,不可復居父母之邦,此鄭伯之志也。王政以善養人,推其所為,使百姓興於仁而不偷也,況以惡養天倫使陷於罪,因以剪之乎?《春秋》推見至隱,首誅其意,以正人心,示天下為公,不可以私亂也,垂訓之義大矣。
1470 [宋]胡安國《春秋傳·桓公十一年》:有國者所以必循天理,而不可以私慾滅之也。莊公之事,可以為永鑒矣。
1471 詳見[宋]朱熹《與陳同甫書》,《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子全書》,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1冊,第1582-1583頁。
1472 詳見[清]王夫之《宋論》卷十《胡安國與秦檜同情》,《船山全書》,嶽麓書社,1988年,第11冊,第234-236頁。
1473 [宋]真德秀《大學衍義》卷八:其後公沒未幾而嫡奔庶立,公子互爭,兵革不息,其禍憯矣。亂之初生也,起於一念之不善,有國者所以必循天理而不可以私慾滅之也。
1474 [清]顧炎武《與友人論學書》,《顧亭林詩文集》,中華書局,1983年,第40-41頁:是故性也,命也,天也,夫子之所罕言,而今之君子之所恆言也。出處、去就、辭受、取予之辨,孔子、孟子之所恆言,而今之君子所罕言也。
1475 餘英時:《清代思想史的一個新解釋》,《歷史與思想》,聯經事業出版公司,1976年,第138頁:北宋王安石變法的失敗是近世儒家外王一面的體用之學的一大挫折。南宋以下,儒學的重點轉到了內聖的一面。
1476 [宋]真德秀《大學衍義》卷八。詳見《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文繁不錄。
1477 「童牛之牿,元吉」,見《周易·大畜》。(案:對《周易》卦爻辭的解釋也常常一家一說,莫衷一是,這裡只是真德秀的一家之言。)
1478 [宋]真德秀《大學衍義》卷八:臣按淮南王長之死,非文帝意也。方丞相、御史條奏其罪,請論如法,復下列侯二千石議,又請論如法,於是始不獲已廢勿王且遷之蜀,欲其思過自改而已,豈有意於殺之哉?及其既死,哀矜愍悼,既為誅不發封之吏,又以禮葬之,置守冢家,盡侯其諸子。其後聞布粟之謠,雖自知無愧於天下,然猶賜諡、置園、如諸侯儀,帝於是可謂得親親之誼矣。雖然帝於待淮南則不得為無過矣。《易》曰:童牛之牿,元吉。言牛之童者,角未能觸而制之,則為力也易。方長之擅殺列侯也(三年入朝殺闢陽侯審食其),固已桀驁難制矣,帝於此時,當使吏治其國,而留之長安,選名儒通經術有行誼者朝夕陪輔,道之以先王之訓典,而威之以漢家之明刑,幸而有悛,則復使之國,否則或徙之小邦,或降之通侯,長必悔艾,思有以自復。帝既赦而弗誅,又不聞有所訓勑,既使之歸國,於是益驕且橫,是諂長於惡也。其後不從賈生之諫,而輒王其諸子,則又失之。蓋長非無罪而死者也,帝誠憐之,而侯其子亦足以奉祀矣(漢之列侯食其租稅而已,其力不能為亂),而乃瓜分淮南之壤悉王其三子(王則地大民眾其權可以為亂),正賈誼所謂擅仇人以危漢之資,卒啟後來淮南、衡山之禍,是於失之中又重失焉。其視舜之於象仁義兩至者為何如邪?臣故謂後世不幸有處親戚之變者,唯當以大舜為法。
1479 [宋]葉夢得《春秋傳》卷七「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條:葉子曰:周公使管叔監殷,管叔以殷畔,周公曰: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