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1章 欺負豆豆(第2/2 頁)
正規渠道維權打不通,音樂人只好南下杭州,和國內數個知名盜版商約見談判。
並沒有什麼站在正版的道德高地上厲聲譴責的戲份,大概過程就是:
“大哥們,讓我們先賣10天,咱盜版再上,行麼?”
“不行!最多給你5天!”
“5天根本不夠回本啊!把我們這些創作者都餓死了,你們盜版誰去?!”
“那就一星期,讓你們先賣一個星期,我們就上!”
版權保護不完善,盜版商要多大爺有多大爺,連創作者都不得不找上門來低聲下氣的談判。
但百度p3搜尋服務出現後,提供的盜版音樂下載服務過於便利,猖狂的盜版商大爺們也逃不過被消滅的命運。
面對百度p3搜尋服務這一新興而強大的盜版音樂分發利器,傳統音樂公司不針對百度同仇敵愾訴諸法律是不可能的。
2005年9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百度侵犯音樂著作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百度公司敗訴。
幾乎在同一時期,五大國際唱片巨頭並香港兩家唱片公司也提起了對百度的訴訟。
面對敗訴和紛至沓來的訴訟,李帥哥表現得不滿且憤怒,說:“我想人們已經忘記了搜尋引擎和下載網站之間的區別。我們僅僅為使用者提供訪問連結。”
百度方面官方的表態則是:從技術層面看,搜尋引擎的原理即透過程式自動完成對網際網路上公開資訊的檢索,將符合檢索指令的資訊抓取回來,提供給檢索者。至於對搜尋到的內容,不可能,也沒有義務一一去檢查8億中文網際網路頁上的所有公開資訊,並精確地判斷出它們是否侵權。
訴訟有沒有像在美國打倒napster那樣打倒百度呢?並沒有。
作為搜尋引擎而非內容提供者,當時百度得到了“避風港原則”的支援。
輿論上,當時也有許多人支援百度,認為讓百度這樣的搜尋引擎公司遭到敗訴,一定是“歷史的倒退”。
當時從全球有關網際網路侵權的案例來看,被起訴而最終敗訴的基本都是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而非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
自然也有一些反對聲音,認為在明知有眾多侵犯版權的網站的情況下,還為網民提供搜尋引導,企業存在“社會道德”方面的風險。
面對會議室裡的搜尋部門員工,陸道升沒有做什麼道德、法律層面的論述,就提了個問題:“假設我們都是小學生,班裡有個同學叫豆豆,很容易被欺負,沒什麼反抗自保的能力。
豆豆就是個愛學習的普通孩子,可能還有點才華。
但不知道為什麼,有個特點,就是人欺負他的時候,容易有種莫名的快感。
好,這時候,你們來做選擇。
要不要告訴其他人,欺負豆豆很開心呢?
只要你告訴了其他人,其他人欺負完了發現真的很開心,一定會送你糖果。
選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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