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再融資新政相關內容出臺(第1/2 頁)
再融資新政相關內容出臺
11月8日晚間,上交所、深交所有關負責人分別就最佳化再融資監管安排相關情況答記者問。從問答的內容來看,滬深交易所就最佳化再融資監管共出臺了5項具體舉措,包括嚴格限制破發、破淨情形上市公司再融資;從嚴把控連續虧損企業融資間隔期等相關內容。
滬深交易所出臺的系列最佳化再融資監管要求的措施,是對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與完善,這一系列新的再融資政策有利於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迴歸理性,使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不再是“不圈白不圈,圈了是白圈,白圈誰不圈”。
再融資新政的亮點是非常明顯的。比如,上市公司的圈錢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抑制。一方面上市公司不是想融資就能再融資了。新政嚴格限制破發、破淨情形上市公司再融資,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預案董事會召開前20個交易日、啟動發行前20個交易日內的任一日,不得存在破發或破淨情形。對於虧損企業再融資,從嚴把控融資間隔期,規定本次再融資預案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不得低於18個月。同時對於頻繁過度融資、“蹭熱點跨界擴張”情形,也都納入從嚴監管範疇。
另一方面是不差錢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會受到嚴格監管。其中規定,大額前次募集資金閒置等屬於嚴格監管情形,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預案董事會召開時,前次募集資金應當基本使用完畢。同時規定,上市公司存在財務性投資比例較高情形的,須相應調減本次再融資募集資金金額。如此一來,那些拿出大量資金理財的公司,在再融資時就要“相應調減本次再融資募集資金金額”了。
不僅如此,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用途也會受到從嚴稽核。再融資新政對募集資金投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是否投向主業從嚴把關,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募集資金專案須與現有主業緊密相關,實施後與原有業務須具有明顯的協同性。防止盲目跨界投資、多元化投資。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募投專案,稽核中要求上市公司予以調減。
此外,再融資新政還有一個很大的亮點,就是對再融資規模嚴格管控,嚴格把關再融資募集資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對於上市公司無法充分論述融資規模合理性的,要求其調減金額或予以終止稽核。而對於需要大額再融資的公司則需要提前與交易所進行預溝通,避免大額再融資對二級市場造成不必要的衝擊。這裡的“大額再融資預溝通機制”是再融資新政穩定市場預期的一個創新之舉。
正是基於上述諸多亮點的存在,因此,再融資新政的實施對於規範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讓上市公司再融資迴歸理性具有積極意義。不過,從滬深交易所推出的最佳化再融資監管安排來看,再融資新政仍然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透過進一步完善再融資新政,讓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進一步走向理性與規範。
首先是對再融資募資投向專案實行責任制。其實在本次的再融資新政裡,已經提到從嚴把關前募資金使用的問題,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前募專案存在延期、變更、取消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專案效益低於預期效益的原因等。實際上,在此基礎上完全可以再進一步,即對募資投向專案實行責任制,對於募資投向專案不能按期完工,或效益低於預期的,必須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包括對相關專案立項時,投贊成票的董監高也需要追究相應的責任,這是保證募資投向專案質量的重要保證。
其次是新政在控制再融資規模時,可將再融資規模與上市公司分紅金額掛鉤。規定上市公司再融資金額不超過前次募資以來上市公司給予公眾投資者現金分紅金額的2倍,或不超過上市公司的分紅金額。
其三,對於虧損公司再融資的,除了受18個月融資間隔期的限制外,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