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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帳,也不能給它們穿小鞋。畢竟報刊的存在不取決於政府的好惡,報刊不需要看政府的臉色。
不過,司法部獲得了臨時限制令這件事,既不是件小事,也不是一個好兆頭。因為它意味著政府試圖事先對出版物進行控制。自從美國聯邦憲法生效以來,這還是頭一回碰到這樣的事。當然,這並不是說絕對就不能有事前審查,而是說,即使允許進行事前約束,那也是有相當嚴格的限制的,比如涉及軍事行動。事前審查是一種例外,而不是一種原則。通常情況下,一個公民寫什麼,發表什麼,政府管不著。不能說得知赫什在寫什麼文章,聯邦政府不喜歡,就讓聯邦調查局的人上門把他的打字機、資料等等都一股腦兒給抄走。
也許有人會說,如果有事前審查把關,不就可以在源頭上杜絕那些涉及個人隱私等內容的東西公開流傳麼?有一道事前審查的堤防,一些亂七八糟的玩意兒,不就被防患於未然了嗎?再加上另一道事後處罰的堤防,不就更能夠有效地遏制各種有害的玩意公開發表傳播?美國人那麼在乎事前審查,難道它和事後審查有什麼不同麼?
如果設定了事前審查,那麼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就會大打折扣,甚至蛻變成只能講州政府或聯邦政府允許講的話的&ldo;自由&rdo;。不能只看到因為沒有事前審查,結果有&ldo;問題&rdo;的言論或報匯出了爐,給國家安全或個人權利造成了損害,就期望有一種堵住一切&ldo;問題&rdo;的衝動。畢竟,一家報紙或一個人發表了什麼言論,並不是一點&ldo;後顧之憂&rdo;也沒有,倘若構成了誹謗或洩密,那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這種事後的處罰,會使大多數的人在發表、傳播某種言論的時候,有所顧忌。換言之,一個人在表達之前就會自我約束,或者說&ldo;自我審查&rdo;。否則要是真有問題,被人家告到法院,會吃不了兜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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