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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社會的信義
對主君的義務
對近親的義務
對他人的義務
自某人處得到&ldo;恩&rdo; ,比如接受金錢,接受好意,工作上的幫助(如勞動互助)等。對非近親(如伯父、伯母、表兄妹、堂兄妹等)的義務不是指從這些人身上得到什麼&ldo;恩&rdo;,而是由於出自共同祖先。
(二)對自己的名聲的情面 相當於德語的&ldo;名譽&rdo;(die ehre)
受到侮辱,或遭到失敗,有&ldo;洗刷&rdo;汙名的義務,亦即報復或復仇的義務。(註:這種反擊、報復不被看作侵犯)
不承認自己(專業上)失敗和無知的義務。
遵守日本人禮節的義務,亦即遵循一切禮節、嚴守身份、在不如意時剋制感情等。
上述兩種&ldo;義務&rdo;都是無條件的。這樣,日本人就使這些道德成為絕對性的東西,從而就與中國那種對國家的義務和孝道概念產生差別。七世紀以來,日本一再從中國引進倫理體系,&ldo;忠&rdo;、&ldo;孝&rdo;原來都是漢文。但是,中國人並沒有把這些道德看成是無條件的。在中國,忠孝是有條件的,忠孝之上還有更高的道德,那就是&ldo;仁&rdo;,通常被譯作&ldo;benevolence&rdo;(慈善、博愛),但它的含義幾乎包羅了西方一切良好的人際關係。父母必須具有&ldo;仁&rdo;。統治者如果不&ldo;仁&rdo;,人民可以揭竿而起,反對他。&ldo;仁&rdo;是忠義的先決條件。天子之所以能享有帝位,是因為他在施仁政。文武百官也是如此。中國的倫理學把&ldo;仁&rdo;作為檢驗一切人際關係的試金石。
中國倫理學的這一前提,日本從未接受。偉大的日本學者朝河貫一在論及中世紀兩國的這種差異時寫到:&ldo;在日本,這些觀點顯然與天皇制不相容,所以,即使作為學術理論,也從未全盤接受過&rdo;。事實上,&ldo;仁&rdo;在日本是被排斥在倫理體系之外的德目,喪失了它在中國倫理體系中所具有的崇高地位。在日本,&ldo;仁&rdo;被讀成&ldo;j&rdo;(仍用中文的漢字)。&ldo;行仁&rdo;或&ldo;行仁義&rdo;,即使身居高位也不是必須具備的道德了。由於&ldo;仁&rdo;被徹底排斥在日本人倫理體系之外,致使&ldo;仁&rdo;形成具有&ldo;法律範圍以外之事&rdo;的含意。比如提倡為慈善事業捐款、對犯人施以赦免等等。但它顯然是份外的事,不是必需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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