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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同意,我會叫他再打一個電話給小王。好嗎?”
“好的。”郝文婷關了手機。回到了調解室。
半個小時後。周凱歌給王非律師的電話打回來了,說是同意調解了。於是,後案的5900 ;萬元(實際餘額5700萬元)的案子又開始調解了。
幾天後,各方簽收了下面兩份法律文書,調解正式生效。
其一: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住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託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住所:深圳寶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 ;華,該公司幹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託代理人:劉森林。該公司原總經理。
被告: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寶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肖 ;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託代理人:孫 ;勇,該公司業務經理。
上列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原告與深圳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簡稱岸尾公司)於1994年6月10日簽訂了一份《擔保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給被告岸尾公司貸款人民幣2000萬元,貸款月利率12。078‰,貸款期限為 ;1994年6月10日至1995年4月9日,共計10個月。合同簽訂後,原告於1994年6月10日將貨款2000萬元劃給岸尾公司帳戶。合同履行期屆滿後,岸尾公司未能如數償還原告貸款,尚欠本金1800萬元。經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訴。
又查:岸尾公司所借款項實際投入“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於1997年9月20日致函本院稱:岸尾公司的借款已實際投入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如果岸尾公司不能在98年8月30日前償還貸款,“我公司承諾願將‘安延汽車城’的部分物業作為抵押償還物交由銀行處理還債。”據此,原告與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追加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簡稱安延公司)為本案被告。
本院認為:原告與岸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產生、真實有效。岸尾公司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並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責任。原告將貨款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證據充分,於法有據,應予支援。因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約定的保證方式不明確,故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1800萬元人民幣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應予償還。
上列款項分期償還: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還人民幣500萬元,其後每月三十日前還人民幣500萬元直至清償完畢。
二、安延公司對岸尾公司的債務償還承擔連帶責任。
三、案件受理費由安延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付案件受理費,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將承擔之數於本調解書生效後十日逕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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