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章 第一部法典(第2/3 頁)
、九十、一百,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為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徒刑
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並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早在《周禮中就已有徒刑的記載:“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任之以事而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春秋戰國以後,使用徒刑的記載逐漸增多,且多於肉刑複合使用。秦代刑徒眾多,大多為官府的奴隸。出土的秦代竹簡裡有大量關於“候、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記載,這些均屬於早期徒刑的範疇。
漢代文帝廢除肉刑後,徒刑逐步確定了刑期,期限也逐步縮短。到了隋唐時,徒刑正式成為五刑之一,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罪人關押在本地監獄,為當地官府服役勞作。到了明代,被處以徒刑的人將被送至外省,在確定的時間之內,從事鍊鐵或製鹽等苦役。“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流刑
流刑在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之中是與笞、杖、徒、死並列的五刑之一,位於徒刑之上,死刑之下。流刑出現,可追溯到堯舜時期。《尚書·舜典有“流宥五刑”的記載,並規定了“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據傳舜與周邊部族大戰,勝利後“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鹹服”。《漢律改流為徙,分徙遠郡、徙邊二等。六朝互有變易,北魏開始將流刑升格為主刑,介於死、徒之間,但並未劃分等級。北周流刑拘守《周禮,按道里遠近劃分為五等,自距離皇畿二千五百里起,每加五百里為一等,分別為衛服、要服、荒服、鎮服、藩服,依等各加鞭笞,數量有差。隋始定為三等,曰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唐改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宋因之。元變其法,改為流遼陽,流湖廣,流迤北。明清改從唐律,三流並加杖一百。為解決流刑降死一等的地位,明代創充軍刑,清代又有發遣刑,皆是流刑的變形與補充。
死刑
五刑之中最重的刑罰,古稱大辟,也稱極刑、生命刑,是結束人犯生命的刑罰。隋唐以來,法定的死刑斬、絞為正刑,斬者身首異處,絞者可以保全屍身,因此斬重而絞輕。明清時期,內外死罪人犯根據罪情輕重又可分為立決和監候兩類:立決人犯,督撫審錄無冤,法司覆勘定議,奏聞候有回報部文到達,即日處決;監候人犯,不立即執行,應臨時監押,待至秋審或朝審時,再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實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
十惡:謀反,“謂謀危社稷”,即圖謀推翻封建王朝的統治。
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即圖謀毀壞皇帝的家廟、祖墓及宮殿。
③謀叛,“謂謀背國從偽”,明、清律改為“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即圖謀背叛國家。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指滅絕人道,如殺死一家三口,而被殺者都不是應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殺人;或用蠱毒的方法,企圖使人中毒致死。
大不敬,指對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盜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盜取或偽造皇帝的璽印,為帝王配製藥物有錯誤,為帝王做飯菜誤犯食禁,為帝王建造的車船不牢固,咒罵帝王,無禮對待帝王派遣的使者。
不孝,指對直系尊親屬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別籍異財分居,不予供養;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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