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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李玉成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其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使受害人一家遭受一定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賠償喪葬費、撫養費,交通費中合理部分應予支援,關於要求賠償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失費、贍養費、誤工費、食宿費、律師費等,於法無據、故不予支援。最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幸永懷、李正勞、任曉珍、幸凱(喪葬費3000元,交通費702元,幸凱的撫養費20729元)共計24439元。
兇手李玉成當庭雖然對附帶民事部分同意賠償,但稱沒有賠償能力。
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等原告對此判決表示強烈不滿,他們認為,一審法院對被告李玉成的定罪和量刑有誤,其行為已完全構成&ldo;故意殺人罪&rdo;,而非&ldo;故意傷害罪&rdo;,因為一審已查明,李持刀連續扎傷王文培後又在眾目睽睽下將幸萬強殺死,李是完全知道手中的兇器危害性的情況下施犯罪行為的,況且李對準被害人的心臟等要害部位,可見其是主觀就是故意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李玉成夥同同人組成犯罪團夥,拒付他人工資,故意殺人,並造成一死一重傷的嚴重後果,特別是,在行兇後,李見死不救,夥同另一主犯蘭景坤等先後逃逸,其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罪大惡極,罪該處以極刑,否則,不足以平民憤。同時,他們認為一審判決賠償範圍有誤,民事賠償數額過低,根本無法彌補四原告人的精神及物質上的巨大損失。四原告不服原判,均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1年8月14日,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在一份(2001)冀刑一終52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駁回了4名原告的上訴。
2002年7月上旬,我先後兩次來到離京城不遠的三河市公安局對幸萬強之事進行採訪,可公安局的有關人士對此是一百個不知道,並說此案早就交由當地法院處理了,不關他們的事;當我問及他們為何在不告知死者家屬、並在死者家屬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火化了受害者屍體時,對方不是推三推四,就是避而不答。我曾三次前往當地派出所和公安局的刑警大隊進行調查,但每次都被對方冷漠地拒絕。
當我來到三河市檢察院時,一位不願告知姓名的人士說,這宗案子他們早依法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按法律的規定,蘭景坤肯定要負刑事責任,但也不知何故他能不受刑法追究,這是法院的事,他們也沒辦法。2004年春節後,當我又一次致電三河市檢察院,詢問此案的有關情況時,對方答道,他們已經要求警方對蘭景坤抓捕,但蘭現在不知逃到哪兒去了。
在廊坊市法院,一位負責人說,此案已了結,他們不清楚,但對於李玉成的附帶民事賠償,他們也多次執行過,但由於對方家在農村,家中很困難,因此拿不出這筆錢,他們也無法執行。
廊坊市檢察院一位人員說,對於蘭景坤,檢察機關認為是有罪的,他們早要求公安局抓捕,但至今人沒抓到。這都是三河公安局的事,他們太不負責了……
從兒子死後到今,頭髮花白的幸永懷為了討公道,就在通州的建築工地裡打短工,有時就住在妹妹的平房裡,有時路太遠,就住在工地上。這四年時間內,他先後多次跑了河北省公安廳、省信訪辦、省法院和省檢察院上訪,雖然上面也作了批示,但一到下面就無人理睬。一次,河北省發行量最大的《燕趙都市報》接到老幸的投訴後,發函給三河市公安局,要求儘快把調查結果寄過去,但三河公安局有關負責人不屑一顧地說:這件事我們管不著,也不會管。
幸永懷一邊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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