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章 草寇與冠軍(五十八)(第1/2 頁)
另一方面,在強拿硬要式的尋
釁滋事罪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並不是佔有他人財物,佔有
財物只是其開心取樂,獲得精神刺激的一種手段;而在搶劫
罪中,行為人的目的就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佔有他
人財物可以說是其全部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2)從客觀方
面分析。一方面,行為人在透過強拿硬要方式實施尋釁滋事
罪時,一般不會挑選夜間在偏僻處實施,而大多是在光天化
日和大庭廣眾之下;而實施搶劫罪的行為人一般會在夜間
偏僻處實施劫財行為。另一方面,搶劫罪的暴力威脅程度應
強於強拿硬要式尋釁滋事罪的暴力威脅程度。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指出了行為人的主觀特徵即流
氓這一犯罪動機在區分這兩種不同犯罪行為中的重要作
用,這是這種觀點的可取之處。但僅僅從主觀動機上有時是
不能把兩種犯罪行為劃分清楚的,因為所謂的“流氓動機”
是需要結合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來進行認定的。第二種觀
點認識到了行為人的客觀特徵在區分這兩種不同犯罪行為
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合理性。但這還是很不夠的,論者所說
的暴力程度、發生場合等等的不同還不足以完全界定強拿
硬要行為究竟構成搶劫罪還是尋釁滋事罪。因為這一觀點
完全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方面的重大作用,是不妥的,二者在
客觀上更多地表現出的是相似之處。第三種觀點較為全面,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2005 年 6 月 8 日《關於審理搶劫、搶奪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即尋釁滋事罪
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
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徵。這種強
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
具有逞強好勝和透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
後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
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
要財物,而後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
財物的手段。這種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界定兩者之間界限,
抓住了兩者之間的本質區別。因此,依據該觀點界分兩種犯
罪行為還是可行的。因此,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寇平在旅客
列車上故意向旅客要煙,在要煙不成後又動手打人,並不顧
忌其行為是發生在眾目睽睽之下,具有逞威風的主觀動機,
49- -並且其對被害人實施的暴力和威脅程度比較輕微,尚未達
到嚴重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程度,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四、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界限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非法毀滅或者
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與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非常相近。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兩個方面:一是主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一般出於耍威
風、取樂子等心理動機,目的在於滿足精神刺激、破壞公共
秩序;而故意毀滅公私財物罪的動機則是洩私憤、報復或者
妒忌,其目的是毀滅公私財物。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