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章 草寇與冠軍(六十一)(第1/2 頁)
摘 要: 近些年來,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件不斷攀升,成為了影響社會安定的常見犯罪行為。從實踐情況來看,尋釁滋事罪嚴重侵犯
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對公民的財產造成非常大的危害。而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會出現同其他犯罪形式出現競合問題,這在處理
時出現了一些爭議。因此,本文以此為切入點,分析尋釁滋事罪的法律適用及完善思路。
關鍵詞: 尋釁滋事罪; 法律適用
中圖分類號: d924. 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 - 4379 - ( 2017) 27 - 0170 - 02
作者簡介: 喬雪嬌( 1988 - ) ,女,漢族,河北石家莊人,河北經貿大學,
2016 級法律碩士在職研究生,研究方向: 法律。
一、引言
所謂尋釁滋事罪,指的是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
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威者在公共場所起鬨
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雖然我國法律已經明
確規定了尋釁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應的問題,在司
法實踐活動中仍然存在一些分歧,基於此,本文就對此
進行深入探討。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從我國刑法規定來看,尋釁滋事罪有四種方式,即
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
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以及在公共場所起鬨鬧
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從規定可知,尋釁滋
事罪是為了更為有效地保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定。
更深入地講,“隨意毆打他人”是為了有效保障個人安
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則是為了保障公民
的行動自由,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
物”則是為了有效保護公民的財產安全,“在公共場所
起鬨鬧事”則是保障公民在公共場合從事活動的自由
與安全。深入分析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可知,該犯
罪為故意犯罪,對社會秩序有非常大的危害,或者存在
容許這種結果出現的心態。與此同時,尋釁滋事罪具
備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發洩不良情緒等動
機,譁眾取寵,引起他人的注意。根據《關於辦理尋釁
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以下簡稱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解釋》
) 第 1 條和第 2 條的規定,
行為人具備流氓動機( 如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
橫等) 的,可以成立尋釁滋事罪; 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
矛盾糾紛藉故生非的,也可以成立尋釁滋事罪。只要
達到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標準,因婚戀、家庭、鄰里、
債務等糾紛引發的與流氓動機毫無聯絡的主觀狀態驅
使的行為,也可以成立尋釁滋事罪。從這一點來看,判
定是否為尋釁滋事罪的關鍵在於是否侵犯了社會秩序
法益。
三、當前尋釁滋事罪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
( 一) 對於尋釁滋事罪的界定存在不足
對於尋釁滋事罪來說,其在界定時,罪狀中存在著
“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等概
念,而對這些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