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章 草寇與冠軍(五十)(第1/2 頁)
2完善立法
2013年司法解釋出臺後,刑法修正案新增了
傳播虛假資訊罪,同時,不得不承認,傳播虛假
資訊的行為與誹謗罪、損害商業信譽罪都有著競
合,那麼在完善這三種罪名的前提下,是可以將
該司法解釋中規定的部分內容拆分揉合至其他罪
名中的。例如將傳播虛假資訊罪中規定的“險
情、疫情”後加一個等字,適度擴大該罪名的規
制範圍,限制尋釁滋事罪名的口袋化。對於部分
很難用其他罪名進行規制的行為,也可新設一個
罪名用刑法去規制網路造謠傳謠造成嚴重後果的
行為。對於網路虛假資訊傳播導致線下社會秩序
混亂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
果關係其實是很難認定的,但是線下的惡意行為
造成秩序混亂是可以按照刑法的規定當作現實情
況的尋釁滋事行為用尋釁滋事罪進行規制,但要
注意前文提及的現實情況中該罪名適用的口袋化
問題。
尋釁滋事罪在現今的立法體系和司法實踐中
還是有存在的必要的,能夠更好地規制人們的惡
意衝動行為,建和諧社會。但是,立法體系的完
善和司法的公平獨立性的實現又要求限制刑罰的
適用。在學界已經意識到尋釁滋事罪在不斷口袋
化的前提下,需要透過立法和司法的手段對其進
行規制,以求能夠逐步地實現法律的完全明確和
具體。
內容提要 :“方玄昌、方舟子遇襲案 ”的判決引起了較大的爭議 ,這是尋釁滋事罪多年來立法與司法諸多問題的
集中反映。尋釁滋事罪在司法認定上逐漸出現了客觀歸罪化的趨勢 ,這是由尋釁滋事罪自身立法特點與司法的實
踐共同作用的結果。尋釁滋事罪主要爭議集中在主觀動機的有與無 ,情節與後果的輕與重兩大核心問題 ,需要通
過一步完善立法的理念、豐富立法的技術、使立法的觀念更加民主化 ,構建和諧的、順暢的立法與司法體制來解決。
關鍵詞 :尋釁滋事罪 客觀歸罪化 犯罪動機與目的
一、問題的提出 :一個頗具爭議的判決
2010年 11月 4日 ,備受關注的“方玄昌、方舟子遇襲
案 ”在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了終審宣判 ,法院裁定駁回了肖
傳國、戴建湘的上訴 ,維持原判。其中 ,幕後主使者華中
科技大學教授肖傳國因尋釁滋事罪被判拘役 5個半月 ,
其餘 4名被告人被判拘役 1個半月至 5個半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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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玄昌、方舟子遇襲案 ”從公安機關將案卷移送到
檢察機關再到批捕開始 ,可謂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一直爭
議不斷。原告方玄昌、方舟子一方認為 ,“法院認定肖傳
國等人判處尋釁滋事罪是難以接受的 ,從被告人實施的
行為來看 ,應該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故意殺人罪未遂 ,法
院判決肖傳國等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拘役 1到 5個半月量
刑過輕 ”。同時 ,被告的辯護律師則認為 :肖傳國等人沒
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 ,依據公安機關的法醫鑑定 ,其行
為結果上只造成原告輕微傷 ,被告的行為根本不構成刑
事犯罪 ,應適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