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章 草寇與冠軍(五十七)(第1/2 頁)
馮某乘坐兩輪摩
託車與橫過馬路的某食品公司保安員顧某相遇,差點撞倒
顧某,雙方發生爭執後互毆。某食品公司幾名保安聞訊趕到
現場,將馮某拉至保安值班室,顧某打了馮某兩拳,並報警。
事後,馮某給魏某打電話稱:“我被人打了,趕緊過來”。當晚
魏某、馮某、鄧某等七人乘車趕至某食品公司找顧某出氣,
見公司內出來多名保安,魏某等人又乘車離去。第二天,魏
某找到吳某,要從吳某的父親所開的個體刀具店購買刀具,
經吳某與其父聯絡後,魏某購買了五把長約六七十厘米的
砍刀。當晚 21 時許,魏某等人再次趕到某食品公司門口,見
保安員潘某等人回公司,便衝上去持刀將保安員潘某砍成
輕傷後逃離現場。〔
3〕
對這一案件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
認為,魏某等人將潘某砍成輕傷,符合故意傷害罪構成要
件,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魏某等人的刑事責任。第二種意見
認為,魏某等人兩次前往某食品公司伺機報復顧某,並於第
二天購買多把砍刀,在該食品公司門口將保安潘某(並非日
前毆打馮某的顧某)砍成輕傷,情節惡劣,符合尋釁滋事罪
的構成要件,故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筆者認為,要區分兩者的界限,必須結合毆打行為的起
因、行為發生的時間及地點和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加以分
析。這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主觀動機有明顯區別。尋釁滋
事罪中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不是基於某種個人的利害衝
突,也不是為了取得某種特定的物質利益,而是為了逞強稱
霸,尋求精神刺激。而故意傷害罪則是基於個人的利害衝突或為了某種特定的物質利益,並不是尋求精神刺激。(2)毆
打行為的起因不同。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毆打他人一般沒
有什麼原因或者常人難以理解的原因。而故意傷害罪中行
為人毆打他人一般是由於個人之間的利害衝突或民事糾
紛。(3)毆打行為針對的物件不同。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一
般是出於洩憤報復等心理動機而實施犯罪行為的。因此,其
犯罪物件一般是犯罪分子預謀好的,就是希望對某一被害
人進行犯罪,而不會對其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尋釁滋事罪
的行為物件在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前一般還沒確定,大多
是行為人隨機選取的,具有偶然性。
因此,根據上述區分兩罪的標準,我們可以發現,在本
案例中,魏某等人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因為,首
先,從案情來看,馮某被打當晚,他召集魏某等人準備報復
公司保安顧某,故意傷害的意圖應該說很明顯。但第二天,
魏某再次糾集多人手持砍刀前往某食品公司毆打保安,可
以說完全是耍威風的表現,體現了主觀上的尋求精神刺激
的動機。其次,從行為物件來說,魏某等人第二天去某食品
公司,並不是對打馮某的顧某進行報復,而是隨意見到一個
保安就打。這種客觀上毆打無辜,對自己行為沒有任何自我
控制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
三、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劫罪在客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