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章 草寇與冠軍(六十一)(第2/2 頁)
分析可知,這些概念的包容性非常
強,在司法實踐應用中存在一定的空間,這給司法界定
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擾。在司法實踐中,破壞社會秩序、毆打他人等往往也是其他罪名的重要表現形式,在
這種情況下,如何明確界定罪名就出現了一定的分歧,
且“情節惡劣”、“隨意”這種概念較為模糊,並不能夠
有效指導實踐活動。我國《刑法修正案八》雖然進一
步對此進行了完善,但是仍然對於“情節嚴重”、“情節
惡劣”等客觀內容沒有做進一步明確的規定。不僅如
此,深入分析構成要件可知,尋釁滋事罪和侵犯公民人
身安全罪和侵犯公民財產罪在客觀上有很多競合內
容,而相關立法並沒有深入對此進行區分和界定,這使
得司法實踐活動得不到明確的支援。此外,在司法實
踐中,行為人雖然開展了相應的尋釁滋事罪行為,可是
在此過程中也造成了嚴重的傷亡結果的話,此時應該
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更合理,但是我
國刑法對此並沒有規定相應的轉化犯情形。在這種情
況下,顯然不利於對犯罪分子做出更加正確的懲罰。
( 二) “公共場所”的界定模糊不清
根據《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共場所應該
是公眾進行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醫療活動和
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場所及其設施的
總稱。這一概念無疑是一個較為宏觀的概念,並不是
十分具體,而在司法實踐活動中,界定是否對公共場所
帶來危害等結果,往往還需要充分考慮公共場所的公
共程度,以及人數、時間等因素,需要將這些因素綜合
起來進行評判,這就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增加了界定的
難度,使得相關工作開展缺乏細緻的引導。同時,隨著
我國網際網路的不斷發展,網路空間也成為了人們重要
的溝通和交流場所,也就是說,網路無疑已經成為了理
論意義上的公共場所,然而,我國當前的相關法律對於
網路空間、網路秩序的定義並不是非常完善。結合我
國相關法律可知,如果推及尋釁滋事罪的犯罪要件的
話,對於網路秩序造成影響的行為,更多的是採用相關
網路犯罪罪名加以界定,如果過於強調網路空間為公
共場所的話,行為結果只能夠限定在現實空間內,這顯
然是缺乏統一性的,對於司法實踐缺乏有效的指導。
( 三) 司法執行不規範
從司法實踐應用情況來看,因為當前關於尋釁滋
事罪的立法存在不足,使得司法實踐工作缺乏理論指
導。從實踐應用情況來看,當前因為沒有統一標準的
司法執行規定,使得在面對尋釁滋事罪案件時,執行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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