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頁(第1/2 頁)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有權調查引起國際爭端或摩擦的任何情況,並可提出解決這些爭端的方式或辦法。會員國及接受《聯合國憲章》的非會員國、聯合國大會秘書長,均可就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提請安理會注意。安理會有權斷定任何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等行為的存在,並可提出採取強制措施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議並做出這方面的決定,如認為這些措施還不能解決問題,它可以透過採取關於軍事行動的決議去解決這些問題。安理會還有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年度報告、特別報告、對戰略性地區行使託管等職能。
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美國、蘇聯(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後席位由俄羅斯接替)、英國、法國。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為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美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經選舉每屆更換5個,不能連選連任。根據地域分配原則,每次新選出的5個成員國中應包括來自亞洲和非洲的3個國家、1個東歐國家和1個拉美或加勒比地區國家。每個理事國都有1份投票權,表決問題要至少9票以上才能透過。常任理事國對實質問題都擁有否決權,只要有1票反對就不能透過。非常任理事國無否決權。
安理會主席由常任理事國和非常任理事國按國名的英文字母順序按月輪流擔任。聯大決定停止某會員國權利或開除某會員國均須由安理會事先提出建議。安理會每年舉行兩次定期會議,在安理會主席認為有必要,大會秘書長或任何理事國建議或請求時,可隨時召集會議。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聯合國秘書長。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這種機制在維護世界和平、解決地區衝突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會總共批准執行了約55項維持和平行動,有力阻止和減緩了地區衝突的發展和擴大。這一機制在經歷了冷戰後愈發顯示出其生命力。
隨著聯合國會員國的增加和世界各地區安全形勢的日益複雜,聯合國改革勢在必行。聯合國的改革其實早就被提出過,但由於難度很大,過去只是議論,沒有提出具體方案。後來,聯合國進行了一次擴大安理會的改革。1963年12月17日,第18屆聯大透過決議,增設了四個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目前的改革是第二次。現在時代變了,國際形勢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應該根據現在的情況對聯合國做一些必要的改革。這一點大家沒有爭議,中國也一直支援聯合國改革。
但聯合國的改革,尤其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改革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各方面都有分歧。發展中國家強調把和平與發展作為主要部分;而實力比較強的國家,即近五六十年來發展起來的一些國家則強調改革安理會構成,擴大常任理事國數目,而且頻繁活動,以推動這項改革的實現。於是,聯合國在現任秘書長安南的提議下成立了小組,醞釀改革方案。現在的方案就是在小組制訂方案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共有a、b兩套方案:a方案是增加6個常任理事國和3個非常任理事國,b方案是新增8個可連選連任的常任理事國和1個非常任理事國。兩方案均規定新增常任理事國沒有否決權。
5.爭 常(2)
◆ 長路漫漫
日本爭取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最早可以追溯至冷戰時期的池田內閣。當時的日本外相大平正芳,於1964年3月6日在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曾公開表示,只要大多數國家歡迎,機會成熟,日本希望能夠成為常任理事國。不過,由於日本戰後一直採取&ldo;對美一邊倒&rdo;和&ldo;先經濟、後軍事&rdo;的&ldo;吉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