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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看得見的線索?」
「是啊,剛剛的法庭紀錄,你沒仔細看嗎?那兩件案子,被告的共通點是什麼?」
「……社會地位及經濟實力。」
「沒錯,御子柴律師的顧客不是有錢人就是大企業。但東條美津子家裡只是負債纍纍的小工廠,根本沒有錢僱用律師。像這樣的公設案子,就算贏了也拿不到多少酬勞。」
「或許是為了打知名度吧。」
「他已經惡名滿天飛了,哪會嫌名氣不夠大?」
「既然如此,他為什麼要接這個案子?」
「任何人做出平常不做的事情,背後都有理由,要找出這個理由,就得從平常看不見的地方著手。你剛剛提起二十六年前的分屍案,這方向確實有追查的價値。十四歲的園部信一郎在什麼樣的環境下成長,與誰有過交流,只要査清楚了,或許就能看清他的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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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追查加賀谷龍次的案子,遲早會查到自己身上,這點御子柴早有心理準備。但御子柴並沒有料到,竟然會遇上如此強勁的對手。過去御子柴已有數次與警察對峙的經驗,一眼就能看出對方的虛實底細。
若以狗的種類來比喻,那個渡瀨就像是杜賓狗。平常動作遲緩且無精打採,但只要對手一露出破綻,馬上就會飛撲而上。御子柴心裡明白,在這男人面前絕不能掉以輕心。
御子柴以等等將外出為由,趕走了兩個警察,其後卻一直待在事務所裡,直到助理洋子歸來。
「除非有急事,不然一律說我不在。」
御子柴下了指令後,仔細讀起桌上的資料。這些資料雖然早已讀得滾瓜爛熟,目前卻還看不出任何可疑的蛛絲馬跡。
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雖為三審制,但並非所有案件都經過三次審理。案子要上訴到最高法院,必須符合嚴苛的條件限制,通常若無違憲或違反判例等情事,上訴都會被駁回。然而《刑事訴訟法》第四一一條規定了例外的狀況,其條文如下,「雖無規定事由,但符合左列事由且若不取消原判決將嚴重違反公義者,得駁回原判決。」其中所指的左列事由為:
二、量刑嚴重失當者。
三、足以影響判決之重大事實經證明為誤認者。
前任律師主張量刑過重,靠著第二理由透過了上訴申請,算是做得不錯。但其後卻突然住院,把爛攤子丟給御子柴,這點就令人難以接受了。
名義上是因為突然住院而解除辯護職務,其實說穿了是不想繼續承受來自社會輿論的譴責聲浪。
前任律師撒手不管,將燙手山芋扔給御子柴,就像是把一個自己無法解決的難題丟給御子柴收拾殘局。i般來說,最高法院極少進行口頭辯論,通常只是依據下級法院提出的書面報告及判決結果,做出駁回上訴或發回更審的判決。但這個案子卻極罕見地決定舉行口頭辯論,或許正如同一部分法界人士的看法,法官在判決時受到了輿論壓力的影響。但即使舉辦口頭辯論,要顚覆原判決還是必須提出新證據或新主張。而且除非證據或主張的衝擊力道夠大,否則口頭辯論大概只會舉行一次。
單憑一次辯論就要推翻二審的判決結果,光想到這一點,御子柴就感到頭痛不已。任何一個愛惜名聲或懂得計算收入效益的正常律師,都不會接下這樣的案子。
偏偏御子柴從不把名聲當一回事,而且並不是個「正常」的律師。更重要的是,御子柴有著非接這個案子不可的理由。
無論如何,得在這一大疊資料裡找出足以推翻判決的線索才行。御子柴細細斟酌a4紙面上的每一個字,不放過任何細節。
甲三號證
平成二十二年五冃二日
狹山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