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偵查員的風險控制(第1/3 頁)
老莫下樓,李強正在地下室詢問室給老牟問筆錄,挺有取證意識,已經使用棉籤對老牟雙手指甲縫擦拭,提取了微量物證,並裝入物證袋封閉儲存。這一步比較重要,可以做微量物證分析,指甲縫內可能遺留被害人的人體組織細胞。
老莫回到辦公室,坐在椅子上,開始考慮此案件的證據情況,主要就是犯罪過程現場重現,當然是在腦中進行,根據假設的犯罪過程,與現實所能提取到的證據資訊相碰撞,以現實證據資訊驗證犯罪假想過程的合理性,並發現更多可以提取的物證資訊,增加有價值證據資訊數量,再假想,不斷重複假想與完善的過程,達到現實與假想無限接近。一方面心證犯罪嫌疑人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完善證據資訊,形成證據鏈條,以實證來證明心證,達到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基本證據要求。
到了公訴環節,公訴人不可能跟法官說老牟的左手拇指殘缺,正好被害人頸部扼痕缺少左拇指對應痕跡,法官就會定罪量刑。缺少左拇指的不止老牟一個,且對被害人頸部扼頸痕跡的判斷並不能出具完整有效的司法鑑定,這是經驗判斷,符合工具痕跡的範疇,手是殺人兇器,形成的痕跡無法同一認定。所以需要收集更多充分而又必要的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去證明犯罪行為。
今日,老牟和妻子從第八大街富士康公司宿舍一同出來,步行到第五大街,進入小樹林,而後發生爭吵,繼而行兇殺人,直至報案。到達現場前路上的目擊證人、監控錄影需要查詢、調取,這些證人證言、影片資料只能證明老牟具有作案時間、空間、時機,最重要的是看到老牟行兇殺人的證人證言,這些人大機率不存在,如果看到犯罪行為的發生,應予以制止或已經報案。當然不能放棄尋找,還需要定時間段、定地點走訪摸排,不能漏掉有價值線索。
最重要的時間段正好下大雨,雨水沖刷地面上的足跡、屍體上的附著物等物證,路人也會減少,大雨阻礙視線,客觀上降低了證據遺留的可能性。屍體檢驗所提取的證據資訊不能證明老牟殺人的事實,唯一能夠證明的就是老牟的口供,承認殺人。這是唯一的必要證據,卻不充分。老牟的殺人動機或者說殺人誘因是什麼?這幾天與妻子之間的爭吵,會不會誘發老牟激情殺人?心證需要實證來填充、證明。莫逸信想起了一起案件,這案件就是教訓。
2009年某日,從市局刑偵支隊調過來一名領導同志,此人原在鄰區公安分局任刑偵大隊長,後調任市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又調任本區任主管刑偵副局長。此人姓沙,就稱沙局長吧!這位沙局長第一天上任,就來刑偵大隊開上任前的見面會,就在分局東側一樓會議室。老莫認識他,老莫曾在鄰區工作,那時候,沙局長是沙大隊,刑偵大隊長,老莫在刑偵技術中隊任副隊長。
沙局長和刑偵大隊的同志互相自我介紹後,開始講他的刑偵工作光輝歷史,其中就講了一起案件。
沙局長講自己的光輝歷史,當然是神采飛揚。
那案件發生在2008年。一天下午六點多,一名年輕女子在大學路與淮河路交叉口西北角的網咖門口被人連捅幾刀不幸身亡。沙大隊帶人出警,迅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正是該女子的男友。據調查,此女和她男友均系某大學學生,被殺前在案發地網咖上網聊天。其男友前來尋找,因學校放假,他要求此女一同回老家,此女拒絕,遂與男友在案發地路旁路燈下發生爭吵,爭吵無果,男友負氣離開,直赴火車站,購買車票,返回老家。沙大隊等人偵查發現,從此女與男友分開那一刻到被殺只有不到五分鐘時間,這短短的幾分鐘,其男友的犯罪嫌疑絕對不能排除。隨即,沙大隊帶人立刻趕往其男友老家,將此人帶回鄭州。該男子得知女友被殺後默不作聲。這時候沙大隊靈感突發,要親自感化他,就買了兩瓶光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