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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二之規定,判處程一鳴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白冰,女,二十九歲,盜竊集團主犯,犯有搶劫國家財產罪。
該犯策劃並夥同冷堅、程一鳴等二人共同實施搶劫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運往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黃金,該犯在作案過程中擔任&ldo;放風&rdo;。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不容赦。
鑑於該犯已經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陳阿毛,男,二十九歲,盜竊集團從犯,犯有搶劫國家財產罪。
該犯參與策劃並積極參與冷堅、程一鳴、白冰等三人共同實施的搶劫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運往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黃金活動,該犯擔任列車外的接應。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不容赦。
該犯對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
經本特別法庭合議庭合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處陳阿毛有期徒刑十二年。
柳樹林,男,二十六歲,盜竊集團從犯,犯有搶劫國家財產罪。
該犯積極參與冷堅、程一鳴、白冰等三人共同實施的搶劫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運往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黃金活動,該犯與陳阿毛一同擔任列車外的接應。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不容赦。
該犯對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
經本特別法庭合議庭合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處柳樹林有期徒刑八年。
以上判決為一審判決,被告人如不服上述判決,可在本判決次日起十日內向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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