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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指紋就是我們該找到的了。如果(我們給各位打個比方)a被控偷了b的皮夾,而果然在a的口袋裡找到b的皮夾,要是各位確信皮夾是c放在那裡的話,那這個事實本身根本毫無意義。
&ldo;在這些證據中,我承認我看不出被告有任何謀殺的動機。說老實話,除了胡彌先生對他的敵視態度之外,也沒有任何證據引致這樣的動機;而各位若是相信對證據的這番檢視,那所謂的敵視態度也並不存在。被告在沒有動機和兇器的情況下來到那棟房子。你們聽到有證詞推斷為書房裡發生爭吵的跡象,這一點各位必須慎加考慮。可是如果一切的事情都依據同樣可解釋為有罪或無罪的情況,那麼這些狀況相乘的結果也無法讓你們進一步得到有罪的結論。
&ldo;以那幾位個別證人的證詞來說……
&ldo;最後,各位陪審員,有一個問題的答案正是影響你們決定的關鍵。死者是不是由被告手執那支箭剌死的?
&ldo;如果被告拿了那支箭,刻意以之刺殺死者,那他就犯了謀殺罪。一方面,你們看到他的指紋在箭桿上,以及當時的狀況是門窗都由裡面反鎖著。另一方面,你們也有我剛才所講的說法,對我現在要說的證據有另外一番解釋。我們聽到說,在被告單獨和胡彌先生一起留在書房裡時,箭桿上的那根標羽完整無缺。你們也聽到說發現兇案後,立即搜查了房間,有一截一又四分之一吋長,大約一時寬的羽毛不見了。傅來明先生和戴爾都沒有找到。莫特倫警探也沒有找到。檢方的說法是那截羽毛夾在被告的衣服上了。
&ldo;現在在我們面前的問題不大:那截不見了的羽毛到哪裡去了?在我們面前的問題可以說得更精準一點:辯方所提作證據的那兩截羽毛‐‐一截來自於一把十字弓,另外一截則是從那扇門上裝把手轉軸的洞裡取得‐‐是不是能解答我們的問題?它們是不是那支用來行兇的箭上的羽毛?這幾截是不是同一根羽毛?要是你們認定它們都不是‐‐或者,說得更恰當些,兩截羽毛都不是原先那根羽毛上的一部分‐‐那這兩截羽毛我們就不必理會了。找到這兩截羽毛的情況的確很奇怪;可是那不關我們的事。另一方面,如果各位認為這兩截羽毛中有任何一截,或是兩截都是原先那支羽毛的一部分,那要不想合理懷疑檢方的說法,也就很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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