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老韓打假(第2/3 頁)
止侵權行為,公開登文賠禮道歉,賠償因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 3 萬元。就這樣,韓成剛成了被告,陷入了這場艱難的官司之中。
1995 年 9 月 15 日,一審判決結果猶如晴天霹靂,出乎韓成剛的預料。
法院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主要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地區衛生防疫站出具的衛生監測報告,國家技術監督局對礦泉壺出具的抽驗報告等證據。以上證據證明原告生產的礦泉壺的出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標準”;
認定韓成剛侵害了四家公司的名譽權;
判令韓成剛停止侵權行為,登報向四家公司賠禮道歉,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賠償四家公司各 1250 元,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一審判決透過新聞媒介播發全國,韓成剛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精神打擊。但韓成剛心中的信念從未動搖,他堅信真理在握。他早出晚歸,四處調查取證,決定上訴。
1995 年 11 月 20 日,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韓成剛的上訴。
這一次,韓成剛請動了幾位大律師出馬。他的律師席上坐著由我國著名高階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田文昌教授指派的四位律師組成的強大律師團。
1996 年 6 月 28 日,法庭終於作出了二審宣判。
判決書上說:上訴人韓成剛從維護消費者權益角度出發,以撰文發表的形式,對礦泉壺的作用、出水標準以及人工礦泉水形成的技術構成進行探討和質疑,並對使用礦泉壺的後果提出警示,是引述了學術界專家的研究成果,依法行使了輿論監督權,沒有侵害四家公司的名譽權,撤銷一審判決。
這是一場實力懸殊的較量,一位普通的知識分子與眾財團展開了驚心動魄的鬥法。韓成剛所經歷的艱難與苦楚,是常人難以想象和承受的。
1997年3 月 25 日,韓成剛對記者非凡傾訴這場官司打得苦樂交加。
先說“苦”。這場長達兩年多的官司,讓他支付了委託律師費、調查取證費、誤工費共計 3 萬多元。然而,四家公司輸了官司卻仍未付訴訟費,至今法院連訴訟費都未退給他。
他遭受了社會輿論的責罵和家人朋友的埋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傷害。
在四家公司聯合將他送上被告席時,他因應訴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無奈地失去了原有的工作。
再談“樂”。他終究起死回生,反敗為勝,讓科學戰勝了愚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他憑藉著頑強的毅力和不屈的精神,推翻了“礦泉壺”,促成了礦泉壺的生產廠家於 1995 年起全部轉產,市場上礦泉壺已停止銷售,消費者再也不會受礦泉壺之害了。
1996 年 12 月 26 日,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決定授予韓成剛“保護消費者杯”。這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高獎,1995 年度由王海獲得,1996 年度由韓成剛獲得。
他的行為也得到了當地政府部門的表揚和嘉獎。1997 年 2 月 19 日,山西晉中行署工商局作出了在全地區通報表彰韓成剛的決定:
授予韓成剛同志“消費者衛士”的榮譽稱號;
鑑於韓成剛同志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中的突出貢獻,頒發獎金 3000 元;
地區消費者協會擬增補韓成剛同志為地區消協理事;
地區工商局聘請韓成剛同志為市場監督員、廣告監督員。
接著,韓成剛就四家公司侵害他個人的合法權益在北京提起訴訟。他認為:四家公司不但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侵害了他的輿論監督權,侵害了他的人格尊嚴。
然而,令人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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