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章 傷害賠償(第1/3 頁)
消費者在商家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受到傷害的情況屢見不鮮。
一方面,消費者在遭遇傷害後,常常茫然無措,不知該如何儲存證據、索取賠付。
另一方面,本該承擔責任的商家卻百般推脫,不積極賠付甚至拒絕賠付。
如此這般,有關傷害性賠付的糾紛已然成為消費糾紛中高頻率發生且處理極為棘手的難題。
傷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原則”,即賠償應當使受害人的損害得到完全填補,恢復到未受損害前的狀態。
如果造成死亡,其賠償應當使受害人的近親屬或繼承人因受害人的死亡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得到合理且充分的補償,讓他們的經濟狀況能夠恢復到受害人未死亡前的狀態。
以下是非凡和實習記者小林在 1997 年 9 月份採訪並參與調解的兩個案例。
其一,是一宗消費者受到傷害但不知道索賠的案例。
今年 6 月 26 日,夏某乘坐邵陽開往婁底的某次列車,途經雙漣至洪山殿段時,一塊疾射而入的道渣如惡魔般擊中了他的臉部。劇痛襲來,夏某被緊急送往婁底鐵路醫院治療。
然而,在住院期間,他因不懂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常識,竟於 6 月 30 日自行出院。
回到家後,他的臉部慢慢潰爛,左眼視力明顯下降,無奈之下,他不得不到當地醫院進一步治療。
這時,有人告訴他,鐵道部門對旅客是進行了強制保險的,他的傷鐵道部門應負責任。
可此時,距受傷之日已近一個月時間,他驚慌失措,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只好懷著最後一絲希望投書女報,請求幫助。
非凡對這件事極其重視,旋即回信夏某,並將這一情況迅速反映到長沙鐵路總公司客運處。
該處負責鐵路保險的戴同志同樣非常重視,打電話與婁底車務段核實情況後,要非凡通知夏奮祥到婁底車務段協商解決。
8 月 18 日,夏某手持非凡記者的回信,忐忑不安地來到了委底車務段。
經雙方艱難地協商後,婁底車務段付給夏某 500 元補償金。
婁底車務段運輸室負責處理此事的同志向非凡通報情況說,夏某自行出院,是一種單方主動放棄行為,根據有關規定,鐵道部門不再對其傷害負責。但考慮到夏某受傷嚴重,婁底車務段才勉強酌情給予他補償,並強調這不是意外傷害保險金,而是一種非義務性的補助。
事後,非凡就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政策走訪了長沙鐵路總公司客運處的同志。他介紹說,火車車票中含有 2%的強制保險費。旅客自車票加剪時起至到達目的地繳銷車票出站時止,如受到意外傷亡,均由鐵道部門負責。基本保險金額為 2 萬元,附加意外醫療保險金 2 萬元。如果旅客死亡,鐵道部門給付保險金全額,傷殘則依照有關條款,視傷殘程度,依比例給付保險金。
旅客遭受意外傷害後,旅客自己或相關人員應首先向列車工作人員出具受傷害者的有效車票,說明其傷害過程;然後由列車工作人員將受傷害者護送交附近的鐵路醫院治療;最後根據醫院診治結論及《鐵路旅客意外傷亡強制保險條款》與受傷害者協商,並一次性結案,一次性向受傷者支付保險金和醫療費。
目前,旅客購買火車票時,常附加了一張保險單,這又是作什麼用的?中保集團湖南壽險公司經理告訴非凡:鐵道部門雖對旅客進行了強制保險,但保險金額常常滿足不了旅客的要求,因此中保集團新近推出了鐵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補充保險,以補償其不足。雖然這種附加保險是自願購買,但希望廣大旅客莫輕視這一元、二元的保險,到時遭受意外傷害,如購買了就可最高獲得 6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