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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行直接*的基層自治體制下,如果用聽證會來稀釋公民直接參與的決策性公民協商,那就完全背離了基層*的原則和精神。所以,有些城市居委會在推進基層自治的名義下實行的所謂聽證會制度,從根本上不是促進基層自治,相反是淡化基層自治。但是,對於基層*發展來說,聽證會還是需要的。這種聽證會主要圍繞著與基層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府公共政策或政府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的管理措施展開的,體現了政務公開、公民參與和多方協商的原則。這種聽證會實際上是政黨、政府與基層社會公民之間的交流和協商,往往圍繞著具體的政策或決定展開。在實踐中,這種聽證會常常會利用基層自治的會議機制來進行,如浙江溫嶺所創造的“*聽證會”,就屬於這種聽證性公民協商。從理論上講,這種公民協商是十分重要的,是政黨、政府、社會組織和公民一起協商的重要機制,公民的利益和意見表達對基層政權的領導和決策具有直接的幫助。但是,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或制度規範,所以,聽證性公民協商不完全是制度化和規範化的,其是否舉行以及如何舉行,不取決於公民,而取決於基層政權。這樣,聽證性公民協商很容易變成基層政權提升其公共決策和公共管理的合法性工具和手段,公民在這種協商中應有的主動性和主導性比較弱,從而大大影響了聽證性公民協商的*性和權威性。
公民協商與中國基層民主發展(7)
第三,諮詢性公民協商。與前面兩種公民協商的最大不同是,這種公民協商與決策無直接關係,主要用於徵求大家意見或者集中大家的智慧,以發展公共事務,增進公共利益。最近幾年在浙江省流行的“*懇談會”,就應該屬於這種型別的公民協商。這種公民協商涉及的議題往往比較長遠和宏大,如關於經濟發展的思路問題、公共財政的安排問題、社會治安的改善問題、社群文化的發展問題。這種諮詢性公民協商,可以在政黨與公民之間、政府與公民之間以及基層自治組織中的公民與公民之間展開。對政黨或政府來說,它既是社情民意的瞭解,也是民智民心的聚合;對公民來說,它既是有序的公民參與,也是利益意見的表達。所以,這種公民協商在創造基層*空間的同時,也促進基層社會的溝通、協調和發展。可以想見,在和諧社會建設中,這種公民協商將會有更大的作為。
第四,協調性公民協商。這種公民協商既不用於公共決策,也不用於民意表達,而是用於利益矛盾的協調,更多體現在公民內部、公民與各種社會組織之間存在的利益矛盾的協調與解決。透過這樣的機制,利益衝突各方進行必要的溝通和妥協,以達成某種共識,實現共贏。這種協商可以由政黨或政府組織,也可以由基層自治組織、有關社會組織或公民自身來組織,其組織形式和執行方式是自由的、非制度性的,往往是一事一議。如重慶市萬盛區在2006年3月展開的“萬盛區和平社群設定垃圾箱圓桌對話會議”,就屬於這類的公民協商。協調性公民協商是一種直接透過資訊、利益和意見的溝通,以消除資訊不暢、不對稱所產生的各種隔閡,從而在互惠共贏的原則下解決利益矛盾和衝突的有效形式。靈活運用這種公民協商,對創造穩定、有序與和諧的基層社會有積極的作用。
上述四種公民協商,有的來自制度安排,有的來自基層社會的自我創造。在其中,公民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在實踐中,這四種不同型別的公民協商之間的邊界並不清晰,常常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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