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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話連篇。刑法中雖然規定了偽證罪,但在一些事實證據本來就存疑的案件中,如何斷定證人所提供證言是偽證?證人沒有承擔法律後果的壓力,如何保障他們不說謊話?特別是今後中國實行&ldo;以審判為中心&rdo;的訴訟機制,證人出庭會越來越多,但如果證人出庭隨意說謊,證人出庭又有什麼實質意見呢?
8向淵在檢委會上提出,鍾天崖案證據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指的是證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但問題在於,合理懷疑達到多少程度就應當需要排除?如果合理懷疑僅僅是萬分之一甚至十萬分之一的可能性呢,是不是也一定要排除?可見,合理懷疑也應當是要達到一定程度或者說一定比例,這種情況下,檢方才需要提供證據排除合理懷疑。那麼,合理懷疑達到多少比例就需要排除,1、10還是20、30呢?具體到本案,鍾天崖具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或者說這種合理懷疑的程度達到多大,檢方就需要排除合理懷疑,如果不能排除,就應當作存疑不起訴?
9顏慕曦認為檢委會審議案件不應該先議後決,否則會導致有些委員跟風‐‐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規定,檢委會審議議題按下列程式進行:(1)承辦部門、承辦人員匯報;(2)檢察委員會委員提問、討論;(3)會議主持人發表個人意見,總結討論情況;(4)表決並作出決定。問題在於,在討論過程中,委員們的意見實際上已經表現出來了,這就會造成互相影響,正式表決時,級別低的委員就會跟從級別高的委員意見來表決,特別是檢察長都在會議表決前就發表了個人意見,誰敢不跟從檢察長的意見?所以,該規則顯然是不能保障審議公正性的。那麼,如果不經討論,委員們就直接表決,意見又可能不成熟,有的委員聽了後面的表決意見,也可能改變了看法,要不要重新發表意見?所謂&ldo;審議&rdo;,當然應該包含&ldo;議&rdo;的程式,但先&ldo;議&rdo;後&ldo;決&rdo;,又如何保障審議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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