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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反對?
14鍾天崖案一審庭審中,金昌利質疑被告人在殺人後扔掉刀具‐‐有觀點認為,行為人在作案後毀滅罪證的行為可直接作為定罪的證據,因為如果行為人是無罪的,就完全沒有必要去毀滅證據,反而應該保護現場和證據,幫助偵查機關查清事實真相,所以,行為人毀滅證據就證明其害怕自己的罪行敗露,因而可以作為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的證據。從邏輯上看,這種觀點似乎是有道理的,是合乎情理邏輯的,但在本案中卻並不適合,因為鍾天崖對正當防衛的法律權利缺乏認知,更擔心在無法證明自己無辜的情況下可能被司法機關冤枉,從而作出了毀滅證據的行為。那麼,上述觀點是否科學合理?對於行為人在案發後故意毀滅罪證的,能否直接作為認定其犯罪的推定依據?如果行為人對這種異常行為作出了合理解釋,能否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15高海富檢舉向淵在庭審中消極公訴,涉嫌失職瀆職‐‐如果公訴人自己認為證據不足甚至是無辜的案件,怎麼出庭支援公訴?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發表無罪的辯護意見,公訴人是否需要答辯和反駁?如果完全不作答辯,似乎是消極公訴,有消極不作為的瀆職之嫌,但如果積極地反駁,又有違公訴人的內心,公訴人應該如何是好?如果不是公訴人認為無罪的案件,辯護人提出無罪辯護意見的,公訴人簡單應付地答辯,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檢察機關執法形象惡意攻擊、詆毀,而公訴人消極應對的,如何認定公訴人在出庭支援公訴中存在瀆職行為?對這種瀆職行為,如果造成被告人被判決無罪或庭審效果很差的,是否需要追究公訴人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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