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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角度來看,明治憲法並不只是普魯士憲法的亞洲版,而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為了讓議會無論如何都抓不到錢袋子,明治帝國的立憲者出的損招還不止於此。如果把明治憲法第七十條和第八條結合起來看,那就更見帝國議會不過是一個昂貴的政治裝飾物而已。
按照《明治憲法》第八條的規定,在議會閉會期間,&ldo;為保公共之安全,與避公共之災害,事關緊要&rdo;,天皇&ldo;代發法律之敕令&rdo;。敕令跟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等到下次會期的時候,該敕令提交帝國議會,如果議會不承諾,由政府公佈其作廢。一般情況下,立法必須經過議會&ldo;協贊&rdo;這一關,而第八條的規定則是允許以敕令代替法律,給予了天皇發布緊急命令的特權。雖然議會有事後檢查承諾的權力,但是並不能&ldo;追銷敕令已行之事&rdo;。即使是議會不承諾,無論是什麼樣的敕令,都不存在事後追究責任的問題。
而《明治憲法》第七十條規定,&ldo;為保持大局,遇有急需,而迫於內外之情形,政府不及召集帝國議會,得依敕令為財政上必要之處置&rdo;。雖然到下次會期的時候,必須提交帝國議會,求其承諾,可是議會對這項臨時財政的處分大權的制約,實則形同虛設。因為議會即使通不過,那也是覆水難收,用伊藤博文的話來說,就是&ldo;議會止力阻繼起之行用,非追廢已過之處分&rdo;。明治憲法第七十條這樣規定,也是日本帝國的一項制度創新,穗積八束就說,&ldo;為各國憲法上所不可多見之例。&rdo;
在租稅和預算問題上,帝國議會對帝國政府有監督作用,但不存在分權制衡關係。穗積八束告訴中國人,依照日本憲法的精神,預算是為了估計出政府歲入歲出的一個大概來,之所以必須經過國會議決,是為了監督政府,擔心它因為無關緊要之事情浪費金錢,而沒有要求國會承諾租稅這樣的意思。國會議定歲出是&ldo;以檢查浪費為其精神&rdo;。雖然租稅必須由法律來規定,並且法律也須經過議會的&ldo;協贊&rdo;,但是日本的稅法,不是以一年為限,而是&ldo;永久承用之法律&rdo;。只要租稅法律未經廢止,政府依舊可以根據這些法律徵收租稅。
日本憲法確立的預算議定權的精神,是重視監督,迴避分權制衡,政府不是隻能根據國會的預算開支。於是為了避免政府&ldo;自由浪費&rdo;,就又有了一項制度創新,即在輕預算的同時重決算。之所以輕預算,就是不想專制政權變為共和政體,不想增強民選議會的權力。根據明治憲法,日本帝國設立會計檢查院。這個相當於審計署的機構直屬天皇,獨立於國務大臣。會計檢查院的職責之一,就是&ldo;檢查國庫之總決算,及各省之決算報告&rdo;。可是,即使會計檢查院審計出了各部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可帝國議會並沒有權力透過不信任案讓大臣下臺。議員拿著會計檢查院送來的報告,嚷嚷幾句,也就或輕或重有點監督作用。
也可見,伊藤博文們為了阻止日本走上類似英美的道路,可謂是機關算盡。
中江兆民的苦笑
1881年10月12日,明治天皇發布《關於開設國會之敕諭》,宣佈&ldo;將以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為期,召集議員,開啟國會&rdo;。
1882年3月,伊藤博文帶團去歐洲考察憲法。
伊藤博文此行的任務很明確。出發之前,給伊藤的敕諭就附帶著調研事項的綱目。對未來的日本憲法應該是什麼樣,巖倉具視這些當權派,大體上是傾向於效法普魯士的憲法。所以,伊藤博文這次出國考察,也就自然把重點放在了德國。
伊藤在歐洲逗留了13個月,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