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篇 改進工作(第1/1 頁)
靜飛說得我心服口服,我不停點頭稱是。
是呀,為人處世、接人待物是一門很大的學問,不是一朝一夕能全部領悟的,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斷磨練自己。
晚上回家,我開始反思今天一天的工作,覺得在很多方面可以發揮自己特長,對工作方式、方法做些改進。
一週後,我總結了一些股民們普通愛諮詢的問題:一、股票能不能索賠,怎麼參加索賠;二、參加索賠多久可以拿到賠償款,怎麼拿到賠償款;三、案件的勝訴率多大;四、我的案件進展到什麼程度了,多久可以拿到錢………
我數了一下,至少有二三十個問題。
這些問題又分兩類,一類是可以用通常語回覆的,說得直白點就是誰來諮詢,都是用同一句標準語可以回覆的,比如問題三。
很簡單,相關法律規定律師是不允許對案件結果做出承諾的,則否是要受到律協相應的處分的。
但是普通百姓不懂,相當一部分人覺得既然花錢請律師打官司,就該打贏才算,喜歡用輸贏論律師的好壞。
殊不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律師的價值並不完全在於案件的輸贏,而在於將各種紛繁複雜的案件簡單化、明晰化,抽絲剝繭提煉出對當事人最有利的法律事實,尋找、發現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證據,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必須依據法律和事實為當事人代理和辯護,決不能為了代理案件而虛假承諾,做違背職業道德的事情。
我想,這是每位想在律師界長期發展的人都堅守的原則。
而另一類問題就比較麻煩了,需要個性回覆。也就是說,只能針對性一一區分回覆,比如問題四。
我們己經代理的案件,每個人的進度是不同的。
同一股票,由於委託參加索賠的人較多,並且當事人委託的時間也不一致,公平期間,行內通常做法都是分批起訴的。
又因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屬於普通共同訴訟案件,雖然原告人數龐大,且分佈在全國各地,但被告都是共同的,即索賠股票相應的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單位,所以法院往往會合並審理。
如此以來,我們也是幾十個案件一批同時向法院申請立案的。
當然,同時立案的一批案件,一般情況下都是同一法官同時審理,同時審判的。
但特殊情況下,比如人數太多,立案庭會將案件拆分,由不同法官進行審理,這樣以來,即便我們同一天立案,最終收到判決結果的時間可能就不一樣。
這種情況下,相差一兩年的可能性都是有的。
就在昨天下午,我接到一個諮詢電話,說他和愛人同一天委託我們同一個股票,他的索賠款都己經拿到手了,但他愛人謝玉花的卻還沒有任何訊息。
我在內網客戶登記系統中查詢了一下,謝玉花的案件與他確實是同時委託同時起訴的,但還是二審審理當中。
我認真耐心的向他解釋,但他卻越說態度越蠻橫,說我們肯定是拿到索賠款了,故意扣著不支付,還說他要去投訴。
象這樣的當事人,明顯就是對疑心很重,對律師缺乏信任。
這也是目前社會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機。
對此,我專門請教靜飛對此類當事人該如何應付。
靜飛微微一笑,不以為然的說:“認不認真做事,是我們的問題,認不認可我們則是當事人的問題。即然接受了委託,就盡最大能力,做最好代理,至於當事人嘛,什麼樣的人都有,平常心就行了。”
這一翻話,我茅塞頓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