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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ldo;憲法會議&rdo;),共同負 責起草憲法。但德方人士堅持,由於立憲活動侷限於西部領土,許可權也受到
戰勝國的限制,未來的憲法具有臨時性,因而應稱&ldo;基本法&rdo;。
1949 年,德國正式走向分裂。6 月 23 日,西佔區透過了《德意志聯邦共 和國基本法》(又稱《波恩憲法》)。8 月 14 日,西佔區舉行聯邦議院選舉。
785的選民參加投票,結果,基民盟‐基社盟獲得 31的選票;社會民主黨 獲得 292;自由民主黨獲得 119;共產黨獲得 57。9 月 15 日,聯邦政 府成立,20 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宣告成立。蘇佔區也於 1949 年 5 月 29‐30 日召開第三屆德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批准了同年 3 月經德國人民委員會通 過的憲法草案。10 月 7 日,德國人民委員會透過成立臨時議院的決議,並宣 布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兩個德國最終形成。
第二節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概述 政治結構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簡稱民主德國。因其處於德國東部,人們又稱之為東 德,最高權力機構是人民議院。1949 年 5 月 15‐16 日,蘇佔區舉行普選, 候選人名單由各政黨和群眾團體按商定的比例協商產生,其中統一社會黨佔
25,基民盟和自民黨各佔 15,民主農民黨和國家民主黨各佔 75。1950
年 10 月,民主德國舉行第一次人民議院選舉,9853的選民參加投票,其中
9972贊成&ldo;民主德國全國陣線委員會&rdo;1提出的候選人名單。 除人民議院外,憲法規定成立&ldo;州聯議院&rdo;,參與立法工作,但僅擁有
否決權。州聯議院的成員由各州議會選派。民德建國初期共有 5 個州,1952
年 7 月,修改行政區劃,將 5 個州改組成直接受中央領導的 14 個專區和首都 東柏林區,專區以下設縣和鄉,州聯議院隨之解散。
民主德國總統由人民議院和州聯議院選舉產生。第一任總統由統一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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