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淺談奧斯曼帝國國家體制(一)(第2/2 頁)
奧斯曼土耳其人在征服的過程中實行“米勒特“制度,對希臘人、亞美尼亞人、猶太人、阿爾巴尼亞人等以米勒特劃分割槽域,帶有內部半自治的性質。
宗教機構的最高長官是伊斯蘭教的大穆夫提,他有資格參加迪萬會議,進入托普卡帕宮面見蘇丹。
奧斯曼國家的穆斯林機構由教育者、傳教者、法學家、法官,以及所有經受過訓練的職業宗教人員組成。
他們這個團體和階層所代表和體現的是奧斯曼國家的宗教、法律、學問等精神文化因素。從來源看,穆斯林機構中的成員幾乎無一例外地來自穆斯林家庭(父母為穆斯林,個人出生和成長於穆斯林家庭)。
至於軍事制度,則主要是兩個部分,首先是軍事奴隸制,也就是血稅。
奧斯曼帝國從基督教農民家庭招募男童,從小培養他們,讓他們改信,這也是奧斯曼帝國近衛軍的來源。
其次是軍事采邑制度,這也和奧斯曼帝國的地方行政制度有關。
西帕希騎兵與蒂瑪爾就是這一制度的產物,他們類似於西歐的騎士,但又有不同,因為他們的封地不世襲,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制度只是因為蘇丹要維持軍隊而又不想支付軍餉。
在地方政府的管理中,一個重要的行政單位是桑賈克,每個桑賈克的規模是大約數千平方英里和將近10萬人口。
奧斯曼帝國征服的新領土,形成新的桑賈克。在確立對桑賈克的管理時,要實施詳盡的土地調查,每個村莊的人力和經濟資源都在政府掌握中,以便於分配封地,確定稅額。(前文的西帕希騎兵與蒂瑪爾由此而來)
起初,用於各地的規則因地制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新領土的快速增加,法律和規則趨於統一。
桑賈克貝伊不是從本地招聘的,而是由中央政府指派的,任職三年後必須改任他職。
參戰時,桑賈克貝伊是率領自己的西帕希的將領。
比桑賈克級別更高的行政區是行省,構成帝國的主要行政區。
根據資料顯示,奧斯曼早期國家的徵稅面不廣,稅源有限。
更確切地說,他們視自己為監護人,除了較低水平的徵稅,還在保護農民對抗精英。
雖然奧斯曼政府照章辦事,但是出於代理制的需要,統治者必須將自己的權力委託給代理人。
像奧斯曼帝國這樣遼闊、多樣、複雜的國家,不得不如此。(這是部分史學家的看法,但我的拙見認為這是因為奧斯曼帝國沒有一套文官制度)
代理人有自己的才能和專長,會營建自己的權力圈子。(地方豪強由此而生)
其實,自穆罕默德二世控制地中海和黑海的商業區域之後,國家可以徵收關稅,國庫從而變得充盈。但
軍事行動頻繁,加上統治範圍大,國家治理的難度增加,軍費開支和行政管理費用均大幅度攀升,帝國財政的負擔並未減輕。
這也是奧斯曼帝國使用包稅制原因之一。
關於這個體制分析的第一期到此就結束了,我不是什麼史學家,說的肯定有漏洞,諸位書友裡面也有不少大佬,歡迎發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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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奧斯曼帝國六百年》,英,帕特里克-貝爾福
《帝國的夥伴》,美,阿里-亞伊哲奧盧
《帝國之治:奧斯曼的帝國政治制度》,王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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